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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450元就可独占矿权地下开矿管不到?环团吁尽速修《矿业法》

作者: 来源:农讯网 Nongxun.net 2018-02-23 01:54:06 我要评论( )

每公顷450元就可独占矿权地下开矿管不到?环团吁尽速修《矿业法》

《矿业法》出纰漏?为了突显现行法规的漏洞,环团今援引“利英工矿”欲将原本露天开采申请为地下室柱法开采为例子,直指现行法规只规范矿坑口范围,却忽略坑道及整体地下采矿的状况,导致矿业用地面积被严重低估,实际开采面积与申请面积,差距可能高达几十倍,业者也可以因此规避环评,因此环团呼吁政府应彻底修正矿业法规和制度,才可以让矿业发展。

业者钻矿业法漏洞 申请面积与实际开采面积差距大

地球公民基金会今与立委高潞以用共同召开记者会,对于利英工矿的例子,地公专员潘正正指出,位于花莲县的利英工矿在1971年时取得矿权,不过在历经多年的采矿后,业者于2012年指出原本核定的露天矿源采罄,于是改采“室柱”的地下开采法,一路向下探钻,随后在2015年才向环保署递补“变更内容对照表”;此举立即引起环保警觉,督察大队也要求业者停工,并重新办理环评。

对于利英的例子,潘正正指出,这凸显了经济部为了追求利益,让业者钻“矿业法”巧门的做法,因为矿业用地面积超过一定门槛(山坡地2公顷、一般区位5公顷)时,仅限定“采矿坑口”需要做矿业用核定,实际地下开采却不需要的荒谬,会造成矿业用地面积被严重低估,而无需进入环评;实际开采面积与申请面积,可能高达数十倍差距。

因此,她呼吁政府应该尽速修正《矿业法》第四条十三款中提及矿业用地“指经核定可供矿业实际使用之‘地面’”的定义,将“地面”改成“土地”,免得业者再借此钻文字漏洞,规避环评审查,若法规无法修正,环保署也应该修正相关政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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