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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草案出炉条文倍增大修法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将肩负把关责任

2018-01-15 19:45 来源:Nongxun.net 作者:Nongxun

环保署今日预告修正《环评法》,除了汲取过去美丽湾、观塘工业区与中科三期等案经验,将相关条文倍增至66条外,也将把“事业主管机关”的角色做调整。让原本仅负责传递开发申请的主管机关,未来得先肩负起选址区位评估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协调等责任。环保署也强调,此草案目的在于提升环评效率与公信力,预估走完相关程序后,最快明年年中就会上线。

环评法第四次修订,32条文增加到66条

对于此次修法,环保署环评法规科科长陈彦男解释,去年五月新政府上任以来,就对环评制度提出检讨,包含实质筛选开发行为、提升审查效率等。而今日预告的环评修正草案,则是继民国88、91、92年三次修正后,第四度的修正,为了提升环评公信力,也将现行《环评法》的三十二条条文增加到六十六条,足足增加一倍。

至于修法细项,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则指出,除了以专章规定政策环评,强化政策环评功能、再引导个案开发外,重点是增进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农委会等)的角色功能,将环保因素内化至各机关,强化开发许可决策程序应将环境责任纳入考量。

事业机关不能只当“邮差”送件,需负起选址责任

对此,詹进一步解释,因为过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环评程序中,只是扮演类似“邮差”的角色,只负责转送文件,但有关“区位选址”、“开发行为可能引起之争议”等本来就该在环评书件送审前就协调完毕的事项,却没有看到事业主管机关起任何功能。

因此,詹强调,未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转送环评书件前,应确认开发行为与主管政策的相容性、开发行为区域适宜性、环评书件资料正确及合理性,更需肩负“厘清争点”等责任,如此环评审查作业才有办法顺畅进行。至于现行草案未对违规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罚则,詹则表示会借由资讯公开,引入公民监督机制,让舆论适时发挥功效。

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摄影/赖郁薇)

若开发对环境有重大不利,环保署可变更原审查结论

除此之外,此次修正也纳入过往重大案例经验。詹顺贵表示,像美丽湾等东部大型度假村开发案,都是等到通过环评后,等到景气好才决议开发、不景气就不动工。反复办理环差审查的下场,使时程拖得很长,因此此次修法也订出退场机制,包括审查结论公告后5年未实施开发行为,需办理环差;环评审查通过超过10年未开发,审查结论就失效。

其他如现正热议的中油第三天然气接收站与大潭藻礁争议,詹则表示,将来若认为开发行为将对环境有重大不利,可以变更原审查结论,环保署甚至必要时可以废止原环评结论,因此未来环评开发单位也会更加慎重以对。

另针对亚泥矿权展延争议,此次修法也增列“已核定矿业用地之矿业权展限”,代表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开发行为,未来也应实施环评。县市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权限内加严范围或新增细目,再来报请中央核定。

纳入“环评委员利益回避条款”

除上述修正方向外,此修正草案也纳入“环评委员利益回避条款”,规定环评委员如是现任或是曾任职于开发单位,必须回避参与审查及表决,中央部会或是地方政府如果有开发案或BOT案件,环评审查时,官派环评委员也必须回避。

其余如环评顾问机构强制评鉴,需每三年办理一次。书件补件展延机制上,明定补正期限、并以展延一次为限,开发单位需提出合理说法等,以避免资料阙漏、实问虚答等状况。

针对此次《环评法》的大变革,詹顺贵强调,都是为了让环评更具有公信力,因此采取最严格的规定来修正。此草案目前有两个月的预告期,在送入政院后,盼望尽快进入立院审查,最快明年就可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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