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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 农村土地制度须破瓶颈

发布于2024-04-18 来源:农讯网: > 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1978年,安徽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巨大风险,在实行包产到户的契约上按下鲜红手印。可以说,就是这个举动,使小岗村成为大包干的发源地,也使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成为我国改革的发端

   1978年,安徽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巨大风险,在实行包产到户的契约上按下鲜红手印。可以说,就是这个举动,使小岗村成为“大包干”的发源地,也使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成为我国改革的发端,由此推动了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30多年后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在深化农村土地制 度改革上又有了新突破,明确了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开,不仅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和农村 发展,而且将对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 农村土地制度须破瓶颈

   “地者,万物之本源”,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推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我国农业生产力,深刻改变了农村发展的面貌,也为整个改革开放注入强大动力。

   30多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生产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向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根本转变。自2004年 起,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十连增”,2013年突破6亿吨,人均占有量连续多年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城镇 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打农民的“歪主意”,不能动农民的“奶酪”,不能成为谁都想咬一口的“唐僧肉”。

   ◎ 俗话说,握紧的拳头才有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就是要实现规模化经营,使其成为“拳头”而不是“指头”。

   ◎“农地入市”收益怎么分配是关键,必须保证农民是最大的受益者。

   影响农业生产。近年来,农村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但很多人仍保留着农村承包地。按照现行制度,这些土地既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另作他用,阻碍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导致耕地撂荒,出现“有田无人种”现象,不利于增加粮食产量,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

   造成土地浪费。在一些地方,形成了“以土地谋发展”的扩张模式,严重依赖土地收入,违规占地、盲目圈建,致使耕地快速减少,土地浪费严重。“十一五”期 间,在城镇,工矿用地承载的人口密度下降10%,土地利用率不升反降;2001年至2010年,虽然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但农村建设用地反而增加了203 万公顷。粗放浪费的用地模式,导致很多地方寅吃卯粮,甚至突破了2020年的用地指标。

   损害农民权益。在我国,城乡之间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突出。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上市交易,而是由国家征收,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来补偿,集体土地所有者获 得的补偿过低。根据调查,农民拿到的征地补偿款,只占土地增值收益的5%—10%。由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程序不到位、安置方式单一、社会保障不足引发的社 会矛盾尖锐,每年都会因征地问题引发大量纠纷。

   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着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但这项改革是一个重大而特殊的问题,必须慎之又慎、有序推进,该尽 早推出的不拖延不办,该试点的不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急于求成。中央已作出部署,在授权范围内,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 地、征地制度等改革试点。

   二 “农地入市”有啥门槛

   半年多来,“农地入市”这个词,频频出现在各类媒体和网络中。其实,这个词是源于一些人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的一种解读。但这个提法并不准确,农地的概念很宽泛,笼统地讲“农地入市”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所有的农村土地都能入市了。

   事实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原文是这样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就是说,“农地入市”是有限定要求的,是有“门槛”的,不是什么农地都可以入市。

   其一,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包括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3种,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3 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俗地说就是用于非农生产经营性质的土地,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土地,如村办及乡镇企业的用地。在农村土 地中,只有这部分土地才有入市的资格,而耕地、宅基地等都不行。

   姜大明:土地改革要守住底线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认为,土地改革要守住底线。守住底线就是不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其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原貌。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土地都实行用途管制,我国也是如此。因 而,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先买票后上车”,而不能“先上车后补票”,这张票就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这是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在经营 性建设用地中,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那部分土地,才可以上市买卖。

   其三,与国有土地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应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而不应厚此薄彼、“看人下菜碟”。同等入市,就是二者 以平等地位进入市场,这意味着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更多的市场主体间、更宽的范围内、更广的用途中进行交易;同权同价,意味着二者具有的权能相同,都可以出 让、租赁、入股、抵押等,市场价格也不应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

   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 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摘自《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有严格的硬杠杠,也赋予它新的权能,对广大农民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近年来,广东、安徽、湖北等省已出台规范集 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探索。当然,要把这件好事做好,真正使广大农民得利,还要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一是贯彻落实2014年中 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度建设,抓紧修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意见,使改革于法有据。二是完善公开交易市场,将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纳入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等交易平台,使其价格由“市场说了算”,充分体现应有价值。三是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好国 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让农民在这项改革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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