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初审通过:食品饲料分厂分照、食品追踪、义美条款、提高罚锾
自塑化剂、毒淀粉、大统黑心馊水油、直到近期的劣质猪油事件,国内食安问题不断爆出,食药署陆续稽查台湾油品大厂,同时,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也同步审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将透过分流管理、加重惩处等办法遏阻黑心商,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连续三日于立法院挑灯夜战,盼能抢在顶新定罪前三审通过。
历经第八次逐条审查后,16日晚上11点半,卫环委员会于立法院初审通过8条条文,其中7条为修正内容,1条为行政院版。初审通过将“电子发票”入法,藉以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踪系统;另外“分厂分照”条款则要求,从事食品、食品添加物的食品工厂,应该单独设立,不可以在同一厂址、厂房从事非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其余还有19条条文修正内容保留,交送朝野协商。
食品、非食品制造需分厂分照
台湾食品大厂过去多数兼营食品与饲料业,造成物料与制程品可混淆的漏洞,饲料、化工原料、食物三者三者不易清楚切分,连续三天两晚的挑灯夜战,两党对于食品制造厂、非食品制造的“分厂分照”管理已达成共识,第10条“分厂分照”条款则要求,食品厂要单独设立,不可以在同一个厂址、厂房,同时制造、加工、调配非供食用之物,以免馊水油、饲料油、工业油等混入食品的事件再次发生。
增设“义美条款”上市上柜公司或政府要求,需设置实验室
根据食安法第7条修正条文,以业者的自主管理为精神,规定未来食品业者、或其他相关业者,都必须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只要是上市、上柜,或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特定类别、规模者,都要设置实验室,并针对其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主进行检验。
“电子发票”入法 建立食品追踪系统
此外,为了建立食品追诉、追踪系统,第9条修正案将“电子发票”入法,只要是食品或中央主管机关所公告行业别、规模的业者,都有责任透过电子方式作申报,以此建立追踪、追溯系统。卫福部食药署代署长姜郁美表示,目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已裁示,将由经济部协助卫生福利部等相关单位,分阶段性地公告、建立此系统。
提高黑心厂商罚锾至最高额两亿元
会议中,两党对于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的重大情节,应该罚以重刑,都取得一定共识,然而,食安法第49条修正草案在会议中仍呈现胶着状态,原因是,这类不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罚与行政罚,但在“一罪不两罚”的原则上,会优先适用刑罚,导致撤销高额的行政罚锾处分。
以去年大统油事件为例,虽引用食安法第44条第二项,其所得利益如果超过法定罚锾,经过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属于情节重大的话,可以在所得利益的范围内裁罚。然而,却因为在现行行政罚法第26条第一项之中规定:一项行为如果同时触犯刑事法律、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规定,就必须依照刑事法律来处罚。
在此“一罪不两罚”的原则下,因为优先适用刑法,导致7月24日智慧财产法院判决时,以高振利触犯《中华民国刑法》“商品虚伪标示罪”、“诈欺取财罪”等罪,同时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大统仅以缴罚金新台币3800万元定谳。
对此,两党都有意在此次食安法修法中,提高对黑心厂商的吓阻效果,因此初审通过的第44条,为了有效追讨黑心商不当行为的利益所得,未来,只要业者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变质、腐败、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经由流行病学调查认定,属于造成食品中毒的病因;或是业者制造、贩卖、输入、输出或使用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如果有毒、容易产生不良化学作用、足以危害健康、有其他经过风险评估而有危害健康之虞的业者,将由现行的6万元~5000万元罚锾,提高到2亿元以下。
至于第49条修正条文,除了在2亿元罚锾之外,如何能在修法后,大幅提高顶新这类违反食安法,进行搀伪、假冒等行为的黑心大厂,又能不受到行政罚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加重其处分刑罚之外的高额罚锾,目前仍然没有定论,最后保留修正条文交付朝野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