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清理法》修正只要会污染就是废弃物
一直以来农地遭工业炉碴回填都无法妥善处理,根源于炉碴被定义为“产品”,而非“废弃物”无法依《废弃物清理法》处理;但今(20)立法院初审通过修正案,未来只要失去市场价值、有污染可能便是“废弃物”,环保署可进行管理;若它可再利用,相关部会应进行追踪。
至于过往最具争议的废弃物委由10多个部会共管,但却和环保署发生互踢皮球的情形,立法委员林淑芬原提案将事权统一、回归环保署管,但碍于经费、人力和废弃物品项太多元,目前无法完全归环保署管辖,她要求将14项废弃物收回由环保署管理,但未来仍会朝事权统一的方向提案修法。

五、罚金提高,降低不法业者胆量
本次修法也调整许多罚金额度,例如不依指定规定处理废弃物,致人于死者,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科3千万元以下罚金;致人于重伤者,例如失去一眼视力、一耳听力、一肢、嗅觉、味觉等,可处3到10年徒刑,并科2千5百万元罚金。若导致疾病,可处1到7年徒刑,并科2千万以下罚金。
同时新法也要求环保署依污染危害程度订立罚锾公式,而当违法利益超过法定罚锾上限时,可以在不法利益额度内加重裁处。
不过面对像过期食品若重新流入食物链,也能依《食品安全卫生法》(简称《食安法》)裁罚,但过期食品本身也算事业废弃物,若不当流入食物链是否会有适法问题?吴盛忠说,届时会和《食安法》参看“择一择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