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仁/农药零检出不是有机长久之计,世界各国怎么规定?
文/郭华仁(台湾大学农艺学系名誉教授)
有机产品偶而会验出有农药残留,最近桃园验出有3.3%的检出率,但都是在一般蔬菜的农药残留允许值之下,没有超标。但根据规定,被验出的农户其有机验证资格会被取消。
有机准则采农药零检出的规定,是我国独有的,各先进国可都没有这样。
农粮署数年前针对此问题,本来准备采美国的方式,就是以一般农产品农药残留允许值的5%作为是否视为有机产品的标准,但遭到消费者团体与消费者的强烈抵制而作罢。
消费者的想法大概是有机产品贵,当然要求零检出。然而这种想法到最后反而不利于消费者本身,反而可能让国家陷入无粮可吃的情况。
怎么说呢?先说有机产品为何检查到农药残留。这些检出样品,其农药的来源大致有二, 一是偷用农药,因此有残留。另一个是受到污染。前者当然要禁止,后者其实是难以避免,即时隔离措施作的再好,偶而的污染机会还是有的。
其他国家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1)美国:
美国有机规范中没有零检出的规定,检出的残留农药量,若在农药残留允许值的5%以上(例如原规定不得超过10ppm,那么,若有机产品的检出高于0.5ppm),才不能以有机产品的名义上市。主管机关或验证机构可以对产制者进行调查,找出造成污染的物质及原因。
“残留量容许标准的5%”是在衡量一般环境中存在许多无法避免的意外污染源的情况下,所设定的容许值,而非为有机生产过程要求的“禁用任何禁用物质”规定设定较宽松的标准,产制者仍不得在产制过程中使用任何禁用物质。
因此并非所有禁用物质残留量低于5%容许标准的产品便可被视为合格有机产品,而必须由主管机关或验证机构对产制者进行追踪调查后,依个案作出判定。
(2)欧盟、日本、英国怎么规定?
欧盟、日本的有机法规虽然规定不准用化学农药,但也是没有零检出的规定。
欧洲各国对于有机产品检出农药残留,处理的方式不太一样。英国只要没有高出一般产品的残留允许值就可以(因为有机规范只规范生产过程,而最非后产品)。
欧盟及日本的法规虽定有“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禁用物质”的明文规定,但皆未明订有机产品中“禁用物质残留容许量标准”,亦无任何“有机产品中禁用物质残留量必须为零残留”的明文规定。
就条文文义解释,“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禁用物质”非等同“有机产品不得检测出任何禁用物质残留”,因此就法律面而言,有机产品的残留量标准不应由“生产过程禁止使用禁用物质”的规定,直接类推为“不得检测出残留”。
在缺乏明确规定下,有机产品应适用其他食品相关法律中订定的一般产品残留量规定;例如英国食品局官方网站中关于有机产品的说明中即指出“有机产品与惯行产品皆应符合相同的法定食品标准”,而未提及有机产品在法律上必须适用更严格的标准。
(3)德国CERES四级参考
德国有名的有机验证单位CERES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就是先把农药残留值由“零检出”到“农药残留允许值”分成四个等级,依据残留量的轻重程度,制定各等级所对应的处理程序。
第四级为高度残留量,验证机构除了禁止该批产品以有机名义贩售及进行调查外,尚必须对生产场所中其他所有的产品进行调查及检验,以掌握其他产品受污染的情形。
第三等级为中度残留量的产品,其生产过程可能已有使用禁用物质,或明显未作好预防污染措施之虞,验证机构应先暂时中止该批产品的验证资格,也暂时禁止以有机名义贩售,并对该批产品进行进一步检验及调查,再由调查结果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等级为微量残留量,生产者必须与审查员共同向验证机构提出可能污染源的报告及采取改善措施,但其产品仍得以有机名义继续贩售。
最接近零残留的的第一级,虽然仍有极微小的残留,但仍视为合格的有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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