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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正式公告盖农舍需农保或出具务农证明且不得盖在田中央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为落实农舍农用,宜兰县政府3月23日预告《宜兰县兴建农舍申请人资格及农舍建筑审查办法》草案,尽管遭到上百名房仲业者和部分农民抗议,宜兰县政府仍未让步,今天正式公告实施,未来兴建农舍必须具备农保资格,或签实际务农切结书、并出示产销管道、资材购买证明,宜兰县府2月10日起冻结审查的240多件农舍建照、资格申请案,将适用新法。

盖农舍需农保、自签切结书

雪山隧道2006年通车后,宜兰农舍每年以600栋以上速度成长,加上2000年《农业发展条例》修改后“管地不管人”,非农民也可买卖农地、农舍,宜兰县府统计,过去五年,宜兰取得执照的农舍共3400件,64%在三年内转移,许多变相成为民宿、私人豪宅,宜兰县长林聪贤上月底在议会接受质询时,直言农舍已经变成商品。

先前宜兰县政府预告的草案规定,农舍申请人必须有2年以上农保,或连续2年务农达120天、并出示产销管道、四邻证明,不过今天正式公布的办法中,把2年农保拿掉,只要有农保资格就好;第二点则取消四邻作保、120天务农,只要申请人自行签订切结书,保证有实际务农、出示产销管道,并新增需要有资材购买证明,如农药、肥料等。

宜兰县农业处处长杨文全表示,原本用意是一年中一半时间务农,才有农舍需求,但民间对务农时间看法不一,例如每天要种田多久才算务农?且老农可能种田种一辈子,却要邻居做保,“这样不太尊重他们”,为了避免纷扰,因此才改成申请人自填切结书。

他强调此举绝非放水,农舍是为了实际的“农业经营”存在,“农业经营”不是只有种果树或自种自足,申请人必须出示产销管道,就算果子卖相不好,卖不出去,申请人也要提出证明;县府会召集农业处、建设处、工务处、地政处、环保局组成审查小组,实际稽查申请人提出的农舍配置图和农业经营计划,必要时会邀请专家学者协助,盖完后也会定期抽查。

4月10日首波审查

目前《农发条例》规定,兴建农舍之申请人应为农民,而农民的定义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之自然人。”但是到底何谓农业生产,必须由地方执行单位定义,因此造成许多模糊空间,宜兰县要求附农保证明和务农切结书是全台首例。

宜兰县府自2月10日停止审查农舍建照,累计160多件案子,预计4月10日恢复审查,成为新法第一批适用者,另有80多件农舍资格申请案也将使用新法。

宜兰农业处农务科长杨槐驹表示,兴建农舍必须先审查资格,确认后才能申请建照,不过先前冻结的160多个建照审查案,已经具备申请资格,因此不会回过头要求农保或切结书,但必须符合新法的农舍配置规范;其余80多件资格申请案则全部适用新法。

农舍不能盖在田中央

目前农委会规定农舍不得超过农地面积一成,目的是让其余九成农地维持生产功能,但宜兰许多农舍盖在田中央,不仅挡住阳光,门前还会铺上水泥通道,供作停车场和出入用。宜兰新法规定,农舍不能盖在田中央,必须临接道路和地界线。

林聪贤表示,以往没有规范农舍兴建范围,许多人盖在田中央,“这块农地就毁了”,新的审查办法出炉后,申请人不能乱配位置,农地就能继续使用。

易淹水区不得填土

此外,新法第六条规定,易淹水区盖农舍时不得填土,农舍得采高脚屋基础设计。其余地区的填土高度则以40公分为限。

林聪贤说,低洼农地牵涉到滞洪问题,所以要求用高脚屋方式兴建,总高度不能超过10.5米,但还是不鼓励农民在容易淹水的地方盖农舍。

除了严格规范未来兴建农舍,许多人也关心既有的违法农舍如何处理,杨文全表示,有的屋主可能不知情或被误导触法,希望这些人先自行改善,若没有改善,县府会优先从社会观感不佳的农舍处理。

附录:《宜兰县兴建农舍申请人资格及农舍建筑审查办法》重点条文

关于农舍兴建资格

第二条:

兴建农舍申请人应有于该农业用地直接从事农业经营之具体事证,并依以下证明文件为凭

一、申请人于该农业用地实际从事农业工作之切结书

二、可供查核之农业生产资材购买凭证

三、可供查核之农产销售证明

申请人已参加农民健康保险且有证明者,免附前项证明

规范农舍兴建位置和样态

第五条:

农舍用地整体配置农舍,用地面积应为矩形区块,一侧应临接道路,一侧应临接地界线,自道路境界线至该区块后侧境界线之深度不得超过二十米,面积不得超过该农业用地面积百分之十且不得超过一千平方米。

农舍用地面积范围内配置建筑物,其临道路侧退缩深度除都市计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三米。

百分之九十农业经营用地应有宽度四米以上空间连接道路,以供农耕机具通行使用。

未临接道路之农业用地,其农舍用地矩形区块应二侧临接地界线,建筑物应择一侧退缩并依第二项办理规定;农舍应配置出入通路,宽度不得小于三点五米,使用毗邻农地作农路使用者,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规定。

低洼区不得填土

第六条:

易淹水地区之农业用地,其农舍用地面积矩形区块不得填土,建筑物得采高脚屋基础设计;其他地区之农舍用地面积矩形区块,填土高度不得超过四十公分,建筑物屋顶突出物高度不得超过四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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