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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刑重罚为何食安越补越大洞?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行政院本周将提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研拟将刑度加重、罚金增加10倍,并以技术性修法方式解决“一事不二罚”。食安专家指出,行政院修法不但抓错重点,根据上次食安修法后的执行结果,出现“严修母法,积极关门;松修细则,广开后门”的现象。表面上食安法越修越严,实际上行政单位制订细则制造管理漏洞,最后赔上的仍是国民健康。

中国文化大学推广教育部兼任讲师陈俊成指出,国内历经塑化剂、毒淀粉、大统混油到最近发生的劣质猪油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食品厂几乎可以便利的进口饲料级或化工原料作为食品原料”。然而历次食管法修法讨论,都围绕如何加重刑罚或提高罚金、罚锾,却忽略怎么把这道业者的后门关起来,甚至行政单位还借由制定行政规则的方式,把食安法修法堵住的漏洞再打开。

究竟有哪些漏洞?陈俊成归纳出以下四点。

漏洞一:施行细则逾越母法 松懈食品添加物管理

陈俊成举例,民国103年2月5日修正通过的食安法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因为毒淀粉事件爆发,立法院为了加强复方食品添加物的管理,特别在食管法第3条第1项第3款关于“食品添加物”的定义中,新增“复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仅限由中央主管机关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组成,前述准用之单方食品添加物皆应有中央主管机关之准用许可字号。”

可是到了103年8月13日公布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3条,内容却变成“本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中央主管机关之准用许可字号,指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所定之编号。”

陈俊成指出,食品添加物管理从母法规定“单方食品添加物皆应有中央主管机关之准用‘许可字号’”,透过施行细则解释成“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所定之编号’”,此举不但有行政命令违背母法的问题,影响所及,连原本应该要办理查验登记的单方食品添加物,透过新的施行细则规定,实质上也不必查验登记,摆脱主管机关追踪管理。

按照原本的食品添加物管理机制,单方食品添加物必须办理查验登记,取得食药署核发的“许可证字号”,才可以在市面上贩售,或是做为复方食品添加物的原料。每项单方食品添加物只会有一张“许可证字号”,如同每个人的身份证字号,是刚性号码,不能改变。而且政府办理添加物查验登记的审查过程较为严谨,业者较难有作弊空间。

反观“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所定之编号’”,只是食药署针对不同品名的食品添加物所给予的“号码”,而这组号码不但可以浮动变换,任何厂商均可以使用,不必经过政府的查验登记,给业者很大作弊的空间。

陈俊成解释,食安法载明的单方食品添加物“许可字号”,很明确地就是政府办理查验登记后颁给的“许可证字号”,但卫福部竟然可以透过订定施行细则的方式,将母法的“许可字号”曲解成“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所定之编号’”,导致原本规定单方食品添加物必须办理查验登记的规定,形同具文。个中缘由,令人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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