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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标示原则修订,复方添加物全都露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增稠剂、品质改良剂、着色剂,很多食物明明标了添加物,民众却还是雾煞煞,食药署本月7日公告的最新标示原则可望解决这个问题。草案规定,未来食品添加物不能再以“功能”型式命名,必须明确揭露所有食品添加物名称,但如果在制造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对最终产品无功能者”,可以不用标示。民团对此表示肯定,但希望食药署可以清楚定义,何谓“对最终产品无功能”。

复方添加物不能再以功能命名

现行食品添加物标示规定,只有防腐剂、抗氧化剂、甜味剂,必须同时标出功能和添加物名称,举例来说,一瓶饮料若添加“己二烯酸钾”延长保存时间,必须同时标示“防腐剂(己二烯酸钾)”,但是其他如膨胀剂、乳化剂等添加物,往往包含两、三种单方化学物质,却不用标出来,民众不知自己吃下什么东西。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今年1月28日修正后,复方食品添加物必须全都露,主管机关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上月7日公告实施办法“包装食品之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原则”草案,除了上述三类添加物必须同时写出功能和添加物名称,其余类别不用写出功能,但是必须明确标出用了何种化学物质。例如饮料中添加柠檬酸,不能直接写调味剂。

不过草案中规定,如果原料是在制造过程中加入,但在最终产品含量低或失去活性,“对最终产品无功能者”,可以不用标示,但经公告的过敏性原料除外。

食药署举例,“速酿酱油”(俗称化学酱油)在制造过程,必须添加盐酸来分解大豆蛋白质,在产品完成前遭到中和或去除,则不用标示“盐酸”。

民团:添加物对最终产品有无功能,不应厂商说了算

除了对终端产品没有功能,草案中也规定,香料可以不用全部展开标示,但是为免厂商钻漏洞,食药署特别明订,含有其他物质的“风味香料”、“化学香料”必须全部公告。

例如蛋糕中的“风味香料”,必须标示“香料、棉籽油、食用黄色4 号”或是“复方香料(香料、棉籽油、食用黄色4 号)”,或“复方香料(含棉籽油、食用黄色4 号)”等字样。

新版《食管法》对添加物标示的修正,预计今年6月19日生效,违者可罚3~300万罚锾;施行原则本月7日预告后,若有相关意见,可在25日送交食药署xenia26@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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