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农用怎么落实?检讨农发条例第18条农舍兴建办法
落实农地农用、农舍农用
检讨农发条例第18条 修正农舍兴建办法
台湾农村阵线声明稿
近日豪华农舍风波争议四起,台湾农村阵线本于支持台湾小农与捍卫农业环境之立场,呼吁朝野应于本会期尽速修法,结构性的改革现行法规对于农舍兴建之规定过于宽松、模糊之积弊,维护农民权益与农业的永续生产环境。
目前农舍胡乱开发之乱象始于2000年《农业发展条例》之修法,不仅开放农地自由买卖,规定兴建农舍之农地面积至少需0.25公顷(756.25坪),参加集村兴建农舍及于离岛地区兴建农舍者甚至无此限制。若在修法前(2000年)取得或拥有农地者,也不受0.25公顷面积限制,因此目前许多农舍的农地面积皆少于0.25公顷。
农地炒作与兴建豪宅的方便之门至此大开,宜兰、花莲、新竹、南投、高雄等地区之优良农地迅速出现许多豪华农舍,许多交通设施方便之特定农业区,更是大规模出现个别农舍及建商兴建的集村农舍。豪华农舍的浮滥开发,不但蚕食农地,所制造的生活污水与日照阴影等等,不利邻田农作生长。但在豪华农舍如雨后春笋出现的同时,一方面造成农地细碎化,同时造成农地价格飙涨,致使许多实际从事农业经营的小农,无法以合理价格取得农地,满足农业生产需求。长此以往,不利台湾永续发展。
对此,台湾农村阵线认为:所谓农地,应指专供生产作物所用之土地;所谓农民,应指参与土地劳动、生产健康食物的人。当前我国之粮食自给率仅32%,远低于世界各先进国家之水平;然而粮食为国家重要之战略物资,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全力保护本国农地,以确保粮食生产供应无虞。特定农业区之土地皆属优良农地,为我国重要之粮食生产基地,本应加强保护,限制作为农业用途使用;于优良农地上兴建农舍,势将减少农耕面积,不利粮食生产,有害粮食安全,因此农舍兴建,应本于农地农用、农舍农用原则,且符合严格法律要件之前提下,方能容许例外兴建农舍。
然而,我国现行法令对于农舍定义仅从“量体”规范(例如:高度、楼层、坪数),建议从量体规范之外,应增订对于农舍建筑机能之定义,以避免实务上农舍可从铁皮屋至千万豪宅的离谱现象。此外,现行《农发条例》第18条以及《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仅以最小土地面积须达0.25公顷作规范,缺乏明确的土地作农业使用的标准,以致农舍滥建,本末倒置,违背农地农用原则。
我们也要指出,农村并非不能盖房子,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区本来就划有可供兴建住宅的建地。但农委会与内政部土地重划局事权不一并缺乏横向联系,且非都市乡村区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未经通盘检讨,乡村区乙种建筑用地长期未经盘点,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又与现况脱节。让农民的住宅需求、年轻人投入农业生产的需求以及移居乡村的需求全部涌入以农用为目的农舍,农地变成乡村住宅的替代基地而被大肆炒作。
对此,我们认为农地为无法增生且具国土生态保安的珍贵固定资源,其交易应严格管制,确保每笔农地交易都应提出农地农业使用证明文件,并由主管机关据实查报核可方得移转、买卖。如此或可遏止农地资本化的炒作,又能确保真正农民的居住与生产需求。
此外,针对农地买卖移转之争议,我们认为台湾需要创新的制度设计,既可保留农地移转的权利,又可确保农地农用的原则。例如德国的土地储备制度,农地可出售给公部门作为储备之用,平时作涵养生态、租售给有意投入农业的青年务农、或遇公共建设之需时,可向想保有农地的农民换地。但台湾缺乏类似的制度设计,农民若有农地移转的需求,大多是透过市场机制卖给建商财团炒作开发,或是期待政府实施区段征收或土地重划开发农地。我们强调,农地移转并非只有市场买卖一途,尊重农民的意愿与农地农用之原则并非是二选一的单选题。
针对台湾农地开发乱象,台湾农村阵线认为:
1. 政府应确立提高粮食安全之目标,明确定义“农地农用”之原则及可操作之定义及程序,并积极提高现有休耕地之复耕与生产。
2. 立即检讨《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修正《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订定落日条款,未来兴建农舍以及农地移转皆必须取得农地使用证明,并增加农舍建筑机能的定义,由主管机关与税捐机关定期查核。
3. 内政部应尽速订定针对非都市土地乡村区通盘检讨之作业规范,强化乡村区住宅(乙建)调整与变更机制,彻底区分住宅与农舍使用。
4. 建立农地储备制度,让有农地移转需求的农民可释出农地给公部门,做为生态、农业与日后土地规划之使用。
5. 对于农民经济收入与生计,应从改善产销结构与建立环境给付制度等农业政策着手。
台湾农村阵线 新闻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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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慧宜制作,“农发条例发了谁”,2008年4月14日“我们的岛”,针对“农发条例18条”制作深度报导。跟当时比起来,现在的情况并未改善。http://www.youtube.com/watch?v=ewhWT6B36nk
2. 孙德鸿,“建筑师与农舍:一封给下一代建筑人的道歉信” http://tw.myblog.yahoo.com/fleishmannfan/article?mid=1532
3. 2000年《农业发展条例》修法时,绿盟与许多环保与公民团体组成“反对粗暴出卖农地大联盟”,保留了许多当时的讨论(感谢绿盟伟杰提供的资料)。http://ago.gcaa.org.tw/action/
本文首图摄影/ 郭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