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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重罚遏阻黑心食品?行政院上演画蛇添足的修法政治秀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行政院长江宜桦昨(17)日推出“八大强化食品安全措施”,其中第一项最引人瞩目的“加重刑责罚锾”,不但将提出修正草案研拟加重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刑事责任,把现有罚金再提高10倍,同时为避免重蹈“大统油事件”彰化县卫生局裁处19.5亿新台币罚锾却因“一事不两罚”被撤销,还研拟将法条中法官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的依据取消。

但这“移花接木”式的修法,恐让重刑重罚的政治宣示沦为画蛇添足,而观察卫福部食品药物安全署对于强冠公司劣质猪油的处理方式,更可能让董座叶文祥的犯罪审理结果,被“重重举起、轻轻放下”。

为解决“一事不二罚”,行政院提出加重违法者的行政、刑事责任

行政院长江宜桦(摄影/汪文豪)

江宜桦昨天在行政院召开记者会提出八大强化食品安全措施,其中第一项为加重刑责罚锾,拟将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中规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黑心厂商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黑心厂商行为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2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1亿5千万元以下罚金。以上修正的罚金额度,都是原来罚金的10倍。

江宜桦表示,将罚金提高10倍的用意,除了希望透过法官量重刑吓阻黑心食品业者,也希望解决“大统油事件”彰化县卫生局裁罚18.5亿新台币的行政处分,受到大统公司被彰化地院科以新台币5000万罚金的判决结果影响,构成《行政罚法》第26条第1项“一事不二罚”的相关规定,导致原来处以高额罚锾的行政处分被撤销的情形。

江宜桦认为,直接将违反食安法刑事责任的罚金额度提高10倍,就算将来黑心食品业者违法被裁处高额行政罚锾的行政处分因“一事不二罚”被撤销,业者仍得面对法官判决高额罚金的风险。不过江宜桦也承认,黑心厂商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可处重刑,究竟何谓“致危害人体健康者”,仍有待法官参酌专家学者意见而定。

记者会后,卫生福利部次长许铭能接受行政院记者访问时,进一步说明为了解决行政法与刑事法之间“一事不两罚”的困境,卫福部提出修正草案,研拟将现行食管法第44条第5项(编按:应为第49条第5项)中对于“法人”的刑事处分权拿掉,法院仅能针对“自然人”科以罚金,这样即可解决以食安法做出行政裁罚后,面临“一事不两罚”的问题。

许铭能举例,如果修法通过,将来再面对类似“大统油事件”,由于行政机关可以对“大统长基公司”这个法人裁处高额罚锾,但法院已不能依据食安法第49条第5项针对同一个法人科以高额罚金,所谓“一事不二罚”的问题已透过食安法的技术性修法解决,不必动用修改《行政罚法》,因为修改《行政罚法》兹事体大,不容易在立法院通过。

许铭能说,食安法修法内容通过行政院会决议后,预计下周送交立法院审查,希望本会期能通过,透过加重违法者的行政与刑事责任,遏止黑心业者。

现行食安法即有重罚依据,行政院政治宣誓大于实质意义

不过记者检视现行食安法第49条第5项内容,发现即已给予法官针对黑心厂商违法行为“科以十倍以下之罚金”的法源依据,行政院再提案修正提高罚金额度为原来的10倍,显得画蛇添足,政治宣示远大于实质意义。

食安法第49条第5项规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该项十倍以下之罚金。”依照目前第49条各项违法犯罪样态所规定科处的最高罚金金额,并用第5项条文,即可达到行政院研拟修法提高现有罚金额度10倍的效果。

再者,拿掉食安法第49条第5项对“法人”科以罚金的规定,再将违反同一条文第1至第3项犯罪行为的最高罚金金额提高10倍,而第1至第3项犯罪科处罚金的对象仍及于法人。这种看似跨大步、实为原地踏步的修法,不但未解决“一事不二罚”的问题,更徒然沦为哗众取宠的政治秀。

食药署检验黑心猪油“符合现行标准”,法律上如何构成“致危害人体健康”?

此外,虽然卫福部食药署大阵仗地将强冠公司劣质猪油相关产品与受到波及的终端食品下架销毁,同时指示高雄市卫生局依违反食安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使用“变质或腐败”原料,也就是使用屏东郭烈成的馊水油做食品加工,裁罚强冠公司新台币5000万罚锾,而强冠公司负责人叶文祥将来也可能因违反食安法第49条第2项“其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遭检察官起诉求刑。

但耐人寻味的是,食药署仅以现行的CNS国家标准与油炸油管理规范,检验强冠公司猪油产品得出“符合现行标准”的结果,却避而回应消基会与民间专家要求检验其他有害物质的呼声,此举如何证明强冠公司负责人叶文祥使用劣质回收油作猪油产品有“致危害人体健康者”?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所谓“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多采“具体危险犯”的见解,也就是制造有毒食品后,尚需产生“致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结果,才构成犯罪。食药署以现有检验项目做出强冠猪油产品符合标准的结论,食药署长叶明功还找专家学者背书说明食用强冠问题猪油“健康风险低”,可以预见将来在刑事审判中,要得到重判强冠公司与负责人叶文祥的结果,恐有一番争议与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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