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条例》修法大农缴税小农维持免税
石安牧场3月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定,虽然卖的是一级农产品鸡蛋,依法不须课税,但因规模庞大、企业化经营而须课税,让不少农友担心“遇农免税”的情形是否不再?
为解决问题,立法院今(4)日提案修改《农业发展条例》,立委提出草案明订,未来有企业化经营、以营利为导向、营业规模“够大”的独资或合伙“农场”,必须向农委会办理登记,前五年可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五年后必须缴营所税。
不过行政、立法双方对于“规模够大”的认定意见分歧,农委会副主委陈吉仲表示,耕作、畜牧、家禽养殖多样复杂,难以用规模划分;但立委蔡培慧认为,新型农场崛起,例如植物工厂等营利事业,若无明订规模课税,是否违反赋税公平原则?同时也可能有不肖公司借由农民人头经营农场,规避课税,因此她主张一定要依规模课税。
石安牧场判决将成通例
以营业税来说,只要农民生产初级农产品、加工品,不论生产规模都可免营业税。而个人综合所得税部分,只要农民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简称《农发条例》)定义──直接投入农业生产者,因收入被税法视为成本,例如稻作收入30万元,成本即视同30万元,扣除后纯利为零,自然得以免税。
然而今年3月石安牧场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认定必须缴税,理由是石安牧场因组织型态、资金、场所、设备、人力规模、品牌建立等企业走向,并积极拓展通路与业界合作,有强烈营利目的,和多数免农业税收的理由──“自力耕耘”不同,因而必须纳税。
未来这类在农业现场中有组织、能顾工、以营利为导向,但法律上没有营业登记的农民、组织、企业,都需一体适用课税?为解决这项争议,昨(4)立法院特别在《农发条例》中增订47条之1,要让类似案例有明确规范。
草案明订,只要依新增条文向农委会登记的独资、合伙“农场”,未来需缴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在新法修正的5年内,可以免。而哪些“农场”要向农委会登记?则由农委会和财政部自己决定。
课税规模如何认定?行政立法意见分歧
农委会副主委陈吉仲说,先前已和财政部向学术界征询意见,发现业者多反对以“规模”作为免税标准,原因在于标准复杂,是要以畜牧业的头数来算,还是耕作面积?或是营业额?若硬性规定有认定上的困难。
不过立委蔡培慧则持担忧意见,认为划设“规模”有必要性。一来是未来农业的确有可能成为赚钱产业,像是太阳能光电来经营的植物工厂、植物农场,“难道可以不用上限的免税吗?”
同时没有划设规模也有让不肖业者借由农民人头经营农场,来规避优惠的可能。而陈吉仲则认为,若订定规模,也有可能会有业者拆成许多小农场来规避管理,因此会再于9月1日、下次会期开议时再讨论。
“合作社”免营所税?财政部:再讨论
另外陈吉仲也在现场表示,希望可以将以农民作股东的农业合作社纳入免税范围。不过财政部赋税署长李庆华则表示,合作社纳入“较突然”,还需再进行研议,希望以目前立法院讨论的条文为主,日后如有需要再来讨论。
若《农发条例》九月修正通过,未来农企业若具备公司型态、登记,便以《公司法》管理;而像石安牧场一样未有登记,但符合农委会定义要登记的“农场”,则须办理登记,并可享5年内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而行政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免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