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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严彰县食安自治条例2.0出炉义美条款入列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10月送进议会,最快年底实施

彰化卫生局长期关注食安问题,去年就领先各地方政府,制定“食安自治条例”,这次大修法,让业者责任更明确,减少第一线执法人员模糊空间。

叶彦伯说,之前制定的背景是大统混油案之后,但近年又发生许多食安问题,县府认为有必要把食安层次拉高、扩大范围,才选在今年大修,由于营养午餐是教育处主管、工厂事涉建管单位,因此拉高到县政府管理统筹。

草案预计10月送进议会,顺利通过后送交中央备查,最快今年底或明年初上路,下周二(9月22日)下午4点,县政府在彰化演艺厅对外举办说明会。

“彰化县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修法九大重点:

一、食安管理升级,主管机关提升为彰化县政府。

第2条: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彰化县政府,统筹卫生局、建设处、法制处、教育处、农业处、环保局、警察局、新闻处等相关管理权责

二、化工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分流管理。

第12条:以食品业者为主要贩卖对象且兼卖化工原料之食品添加物业者,应分别设置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之贮放区、陈列区,并分别以字样标示之;化工原料陈列区应标示“本区贩卖之化工原料不得作为食品用途”或等同意义之字样。

第一项业者于出售非属食品添加物之化工原料时,应主动询问购买者之购买用途,并主动告知该化工原料不得使用于食品用途。

三、来源不明食品入法规范。

第13条:食品业者使用或贩卖食品,除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应有明确来源,包括上游供应厂商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或其他足以追溯来源之资讯。

四、食品业者限时通报,主动公告,重大违规接受企业伦理。

第15条:食品业者发现制造或贩卖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于发现二十四小时内主动通报本县卫生局,并主动停止制造、输入、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且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之讯息。

五、办理校园食安教育,供应校园食品业者产制规范。

第22条:学校员生消费合作社及学校午餐提供之食品,若未经工厂登记之食品业者产制,须检附所辖卫生主管机关出具一年内制售之食品无重大违规裁处纪录之证明文件。

六、警察会同食安稽查。

第28条:本县警察局应派员协助执行本自治条例稽查或取缔相关安全维护事项。

七、监督业者提出消费者权益方案。

第20条: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业者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其制售之食品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时,本府法制处应责成本县消费者服务中心督促业者对外说明及提出维护消费者权益之方案。

八、农产品批发市场订定蔬果农药管理及传统市场食品业者列册管理。

第19条:本府建设处应督导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就辖区内公有零售市场、公有摊贩临时集中场及民有零售市场进驻之食品业者列册管理。

第23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订定进场果菜农药残留检验及处理程序规范,陈报本府农业处核备并据以执行。

九、报废食品分区、标示管理。

第27条:食品业者之食品贮存区应与待报废区及退货区明显区隔,并分别标示。食品业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变质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 前项变质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属废弃物者,其清除及处理方式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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