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瑾/拖网渔法严重伤害海洋,可以请渔民讲道理吗?
文/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研究员林岱瑾
渔业署在106年3月28日公告“拖网渔船禁渔区位置及有关限制事宜”的修正条文,明确禁止拖网渔船于距岸三浬内拖曳网具作业或投网、扬网,希望遏止拖网渔船在三海里内“假洗网、真捕鱼”,大钻法律漏洞,造成执法争议与困难。
拖网渔民今(27)日到渔业署陈情,抗议渔业署罚则订得太重,认为不该同时处罚船东和船长,也不应要求限制或停止渔业经营,为了保护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与海洋资源,我们呼吁全体国民支持渔业署的修法,并持续努力让所有伤害性渔具渔法转型与退场,以利海洋生态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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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网条文修正,避免“假洗网,真捕鱼”
渔业署在106年3月28日公告“拖网渔船禁渔区位置及有关限制事宜”的修正条文,新修(增)规定如下:
(一) 禁止拖网渔船于距岸三浬内拖曳网具作业或投网、扬网。
(二) 禁止总吨位五十以上拖网渔船于距岸十二浬内拖曳网具作业或投网、扬网。
(三) 禁止拖网渔船携带或使用滚轮式渔具出港作业。
(四) 加重罚则,违反者除了依据第65条第6款处3万~15万元外,并得依据第10条规定收回渔业证照、干部船员执业证书或渔船船员手册一年以下,情节重大者,得撤销之。
此次将原本禁止拖网渔船于距岸三浬内“作业”,修正为禁止拖网渔船于距岸三浬内“拖曳网具作业或投网、扬网”,让法条文字更明确化,以避免过去拖网渔船在三海里内“假洗网、真捕鱼”,大钻法律漏洞,造成执法争议与困难。

拖网渔民可以讲道理吗?
因此看到拖网渔民今(27)日到渔业署陈情抗议,且抗议的重点居然是渔业署罚则订得太重,认为既然已经罚钱了(渔业法第65条第6款),不应该还要同时处罚船东和船长,甚至还限制或停止渔业经营,或收回渔业证照、干部船员执业证书、船员手册一年以下,情节重大者,得撤销之。(渔业法第10条)!这不就表示拖网船常常会违法,且会重复违法(累犯),因此罚则不能订太重?
为了保护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与海洋资源,我们呼吁全体国民支持渔业署的修法,并持续努力让所有伤害性渔具渔法转型与退场,以利海洋生态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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