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农地农用宜兰农舍申请资格限“直接农业生产者”
文/宜兰农业处处长杨文全
宜兰县落实农地农用政策,审查兴建农舍申请人资格的思维
近年来,大量兴建的豪宅农舍成为市场炒作商品,农地不当使用的情形越演越烈,农地已大量流失,实际务农者的耕作权与居住权已受到明显侵害,宜兰农业的永续发展也岌岌可危。
现有法规之农地农用、农舍农用立法意旨,因法条文字存在模糊空间,以及现行核发与管理权责分散而无法落实。因此,暂停核发兴建农舍资格与建造执照,收回县府审查,以期建立“规范明确、权责相符之制度性管理机制”。
我们认为,在兴建农舍申请人资格上,申请人应提供“因在该农业用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产生居住之需求”之证明。
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三条,农业用地为可供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之农舍之土地。
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与“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二条,兴建农舍之申请人应为农民。
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三条,农民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之自然人。
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取得农业用地之农民,无自用农舍而需兴建者,得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
兴建农舍申请人所需提供因在该农业用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产生居住需求之证明文件为:(以下二择一)
一、证明一(两条件皆需满足)
1.申请人在该农业用地直接从事农业工作连续两年、每年达120天以上之证明文件。
此证明文件为由三位该农业用地邻近居民签名具保之证明文件,或其他可兹证明之文件。本文件由审查小组审议认定之。
2.申请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之证明文件。
此证明文件为可供查核之农产销售管道、网络或贩售地点,或其他可兹证明之文件。本文件由审查小组审议认定之。
二、证明二
我们认为,透过这样的审议内容,才有机会确保真正的农民在申请必要的农舍时,可以被有效地服务,而假农民申请的假农舍,可以被有效地防堵。为了确保这样的目标,我们的审议小组在审议时,将考虑如各种土地开发案件审议,开放公民参与。
“宜兰县兴建农舍申请人资格及农舍建筑审查办法”草案(第32页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