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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正促进狩猎或保障原住民?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前(14)日立法院一读通过《野生动物保育法》修正案,未来“非营利自用”的原住民狩猎行为将可合法,不再限缩于传统文化、祭仪两种活动中,而基于非营利自用取得的部分物种也可选择“备查”毋须先取得主管机关“核准”。

修法引起强烈争议,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批评,不仅真非法盗猎和交易行径可透过“非营利自用”充当保护伞;农委会认为可能促进未经申请的狩猎行为。

原住民青年阵线成员Savungaz Valincinan(撒丰安)认为,修法是将《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在《野保法》中再次强调,以解决过往诸法扞格、判刑的情形;至于是否为非法者开辟合法理由,她强调“脱离部落公约、祭仪、文化的狩猎行为,无论原汉,都不在保护范围。”

14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针对《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条之1做出一读修正决议【以下划底线部分,为本次修法新增内容】:

台湾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祭仪【及非营利自用之必要】,而有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条第1项、第18条第1项及第19条第1项各款规定之限制。前项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之行为应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后省略)

修法背景与擦枪走火的一读

之所以有本次修法,直接导火线为去(2015)年底台东布农族人Talum(汉名王光禄)为照顾高龄生病母亲,进入山林打猎,遭检察官以违反《枪炮弹药管制条例》(简称《枪炮管制条例》)和《野保法》起诉,判刑3年半定谳。

此案引起舆论哗然,原住民、人权团体亦纷纷声援而进入非常上诉阶段,同时也让大选后的新国会以“民意”为主,在立法端寻求解套方案。

但原本法条还在讨论阶段,修正条文的用字各方意见未磨合,却在国民党原住民立委孔文吉的推动下,最后以“新增用字”直接一读通过,引发保育团体和原住民团体一夕对立,也将狩猎行为立刻推到“野生动物保育”和“尊重传统文化”两方价值的“二选一”困境中。

争端一:“非营利、自用”如何定义?

增修条文认定,只要原住民基于“非营利且自行使用”的目的,便可进行狩猎。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简称动社)认为,“自用”定义太过模糊,分享、转移、赠送是否也属“自用”?而这也可能造成原住民狩猎后,以“自用”为表、“交易”为里,再辅以货车、冷冻库的集团化、商业化经营,让盗猎集团合法化,更架空《野保法》的立法精神。

原住民青年阵线成员Savungaz Valincinan(撒丰安)则表示,狩猎乃原住民的文化,而其具体面向便是部落公约,必须符合传统自用、分享、禁忌等文化面向的规范;反之,脱离部落公约、毫无禁忌进行狩猎行为的“猎人”,无论原住民或汉人,都不在修增条文的保障范围内,“所以新条文不会因为原住民、非营利自用而成为非法的保护伞。”

时代力量立法委员Kawlo Iyun Pacidal(高潞‧以用‧巴魕剌)则说,其实条文还有新增“必要”两字,因此单纯从修正条文而言,狩猎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必要性”,因此盗猎集团便不满足必要性的条件。

争端二:改采备查制 促进狩猎或保障原住民?

新修条文另一争议,则在于过去狩猎需经主管机关核准,新增条文则加上【或备查】,动社担心“或备查”3字可能促进未经申请的狩猎行为。

目前要入山打猎,除须具备原住民身份外,还须依照农委会林务局《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及祭仪需要猎捕宰杀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事前申请和事后报告,农委会主委陈志清亦在议会场上表示,即便新法修正,入山狩猎仍要依《管理办法》申请。

但《管理办法》对原住民而言则相当困难,扣除事后报告外,事前申请必须交代预计狩猎物种、数量,Savungaz Valincinan说狩猎行为实际上充满不确定性,在文化意涵中猎物更是祖灵赐与的礼物,因此事前交代显然有其困难,只是政府基于管理方便而规定的条文;相对的,采取总量管制,即规定一年允许狩猎的物种数量则较为合理。

同时,目前狩猎行为依猎人、猎场、猎物、工具四元素来看,又散落于《原住民族基本法》(简称《原民法》)、《野保法》、《枪炮管制条例》中。

Savungaz Valincinan说,后两部法条虽有针对原住民持枪狩猎给予保障,但都采“事前申请制”,过往也曾发生过卑南族举行猎祭时,因部分族人是长年在外地工作,“难得偶尔回部落,没有被列在文件上。”结果遭逮捕、送检,祭典更因此中止,重创部落气氛之余,更让族人留下国家管制凌驾原民部落文化之上,且手段粗暴的印象,改查“备查制”较能减少纷争。

照片人物非新闻当事人(图片提供/原民台)

争端三:另立新法能否解决争端?

也由于狩猎行为分散各处,因此长期以来亦有另立《狩猎法》来统筹各方、解决争端的声音。动社首席执行官朱增宏表示,并不反对基于文化、祭仪出发的“狩猎需求”,只是需要受到政府管理,无论是另立《狩猎法》或依现有法规来处理都可以。只是目前修法方向,不仅让“商业行为”可蒙混狩猎需求中,且“或备查”3字更让弱化《管制办法》中的管理成效。

Savungaz Valincinan认为,另立专法是一个方向,但必须符合《原基法》第19条、保障原住民在原住民区域可从事非营利的狩猎行为精神。而现在《野保法》的修改,只是更加强化《原基法》第19条的精神,“但对于整体狩猎文化的保障,只靠现在修法,仍然是不够的。”

林政人员叹节节败退,原民会认要抄非法山产店

对于修法,林务局表示,尊重立法院一读的决议,但条文必须等三读完成后才能进一步讨论《管制办法》的修订方向。

不过熟悉相关事务的人员低调表示,其实现行讨论的专法、修法方向和《管制办法》的事前报备困境等,在订立《管制办法》时就已讨论过。尤其是像由部落会议通过、提出狩猎需求,多数皆为原住民族委员会否决,认为有执行困难。

该名人员亦表示,其实林务局了解部落的困境,他认为采取事后报告、总量管制的方式也非不可行,更细致的作法是在由部落、乡公所一同进行登录,让狩猎活动也能成为科学调查、统计的手段,只是这样的工作是在部落内部够团结、有组织,以及“诚实申报”的前提之下。

而新修增的“非营利自用”是否能和实际的“交易”行为作出明确切割?他认为“真的很难说。”但他较倾向悲观看法。

原住民族委员会则表示,争端关键在于如何将非法盗猎团体从原住民传统狩猎文化中剔除,只是写成法律条文、用字时各方意见不同,这部分则得到《管制办法》进行实质讨论;而能有效处理非法盗猎的情况,原民会认为应以查缉非法盗猎山产店为主,并非单从管理猎人的角度出发。

错愕修法成就立委选票?《管制办法》修订和二读成关键

其实动保团体及原住民团体均同意“狩猎需求”须被满足、合法化,而且后续《管制办法》连带修订的过程也须凝聚双方共识,只是两造对于《野保法》修增条文带来的影响评估不同;Kawlo Iyun Pacidal也认为,这次修法过程的确缺乏彼此凝聚共识的时间和过程。

Kawlo Iyun Pacidal透露,原本与原住民立委孔文吉协调时,“说好了先搁置争议,但怎么先过了《野保法》?”也让冲突忽然升高,孔文吉国会办公室助理孔垂峥表示,5个月内将召开《管制办法》修订的附带决议,将讨论是以正面表列(可以)或负面表列(不可以)的方式把“备查”的物种做出明确公告。

朱增宏则对《野保法》未来持悲观看法,认为除非二读更改,不然母法方向既定,《管制办法》的修订请动保团体参与只是“聊备一格”、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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