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已经决定输赢的公民投票
这些日子以来不乏看见许多专家学者用着数据、文献资料佐证自身论点以拥护在核四争议中的立场,自今年二月底行政院院长江宜桦宣布将核四议题诉诸公民投票以后,核四议题在台湾已经争执了好一段时间,执政党于本月23日提案表决核四公投案,一般认为在立法院提出核四公投、通过且送中央选举委员会后,中选会将进行公告,并举行委员会议决定投票日期,估计约可在立法院休会时的7、8月间举行公投。
前些日子有幸读到法学期刊李建良总编对公民投票的评论[1],才又对现今公民投票制度有了更多的联想,依据现行公民投票法第30条规定[2]要”通过”公民投票议题须符合两项条件:
一、参加投票的人数要达全体投票权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二、投票之有效投票数要超过二分之一“同意”。
资料来源: 中央选举委员会http://db.cec.gov.tw/
根据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在3月26至27日以电话随机抽样方式,针对户籍设于台北市的20岁以上民众进行调查,仅68.2%受访民众赞成以公民投票方式决定核四是否停建;52.1%受访民众认为在安全情况下利用核能发电可行;54.4%受访民众认为核四一定要在安全无虞下才能运转。
而如果明天举行核四公投,71%的台北市民会出来投票,不会投票者为23%;66%的台北市民同意核四厂停止兴建、不得运转,18%不同意。这项民调是有效问卷1,182份,在95%的信心水准下,误差在正负2.85个百分点以内[3]。
但研考会于日前发布之核四民调,坚决反对“核能”的民众只有三成五,不管核四安不安全都主张不应该运转的民众也只有三成九[4],不禁让人联想,若是全国最大型的选举活动投票率或是台北的投票率都不足以高到能易见投票人数达全国二分之一以上,而后有效票数要超过二分之一同意不是更为艰钜吗?
这样高门槛的公民投票制度设计,端看相关机关所订之公投题目,几乎就能预料题目之相对立场出现成为结果的可能性较高,亦即极有可能因为公民投票法之规定,原本看似民主符合公平正义之公民投票反倒成为政治导向之帮凶。
亦即因为投票人数未达二分之一或有效票数未达二分之一,即擅自解读为不同意,这样的设计背后赌的是一般人惮于或懒于表态的心理惯性,并且技巧地隐藏未表态者的真正意向,这样的设计制度早已使看似公平、公正的投票天平向一边倾倒,所谓真实民意不能因为此制度设计而有所展现,终将使民意成为政治操弄的手段之一。
果然,此次核四公投议题题目就为:“你是否同意核四厂停止兴建不得运转?”
这样一个未见公平的制度已经开始,未尽公民义务的民众都将助其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