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改标示有贸易障碍?欧盟连饲料都要标
立法院近两天召开临时会审理《食品卫生管理法》草案,昨天朝野达成初步共识,未来基改食品必须查验登记,且须详细标示,但如何标示却要“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同天卫福部回应立委田秋堇上周五开的记者会,指出台湾若标示过严可能造成贸易障碍,欧盟就因此被美国告上WTO最终败诉。
不过农委会2005年的专文却指出,欧盟败诉部分为,延迟核准基改食品输入,并非标示过严,欧盟也没因此改变法令,基改作物制成的食品、深度加工的油脂,甚至动物饲料,仍要明确标示。长期关注基改食品的台大农艺系教授郭华仁认为,欧盟都没有贸易障碍了,台湾更不成问题,卫福部应比照欧盟详细标示,保障人民健康。
食药署:基改标示可能产生贸易障碍
台湾每年进口230多万吨黄豆,近九成是基因改造,用来制成市面上常见的豆浆、豆腐,相对于欧盟十年前就订定基改作物专法,台湾长期以来没有正式的基改法规,只有食药署行政命令,目前开放基改玉米、大豆,输入前必须查验登记,取得许可后才能买卖,但民间认为法律位阶太低,此次立委田秋堇等人提案,《食管法》草案第21条、22条,纳入基改食品的查验登记、标示,以及追踪追溯制度。
其中朝野争议最大的是基改标示。虽然目前食药署已经规定,基改作物和初级加工品,如豆干、豆腐、豆浆等,需要明确标示基改,但酱油、玉米糖浆、黄豆沙拉油等,却被卫福部以“不含克隆基因片段”,排除标示;而且仅有包装食品需要标示,民众到菜市场买豆腐、豆浆,仍无法得知是否吃下基改黄豆;也就是说,目前基改食品如何标示、标示品项,全凭食药署说了算,民间才因此希望纳入母法,让立委加强监督力道,并要求逐步扩大标示品项。
但食药署却不断以贸易障碍为由抗拒入法。1月14日提出的《食管法》建议修正指出,若入母法就涉及国际贸易规范,需依WTO规定给会员国60天评论期,检视有没有违反贸易规定。
22日食药署又表示,这个法条虽然没有给予进口商品较差待遇的规范,但却因增加外国业者输入商品成本、增加国内业者使用本土商品诱因,“仍可能构成差别待遇”,建议删除法条,回归行政命令。
经过一番角力,昨天临时会上,朝野才初步达成共识,让基改标示入母法,但“应遵循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基改标示有贸易障碍?欧盟连饲料都要标
但要求标示基改成分真的涉及贸易障碍吗?比对欧盟经验,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欧盟从1990年代就订定基改作物相关法律,2003年再针对基改作物制成的食品及饲料标示,颁布两项法令,只要基改成分占产品0.9%以上,不论散装或包装产品,都必须明确标示“含基因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规定,不管产品能否测出含基改的DNA或蛋白质,只要有基改成分,都必须标示。举例来说,基改玉米制成的高果糖糖浆、玉米淀粉、基改黄豆榨的沙拉油等,这些被我国食药署视为高度加工、不会有克隆基因片段或蛋白质的加工品,在欧盟的的超市里,通通写着“含基因改造成分”,甚至连牛羊猪鸡吃的饲料也必须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