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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经区土地篇:是大幅松绑还是圈地运动?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编按:本文延续前篇,分析自经区对农业影响中的土地因素。阅读全文请点选这里

根据经建会(现为国发会)规划的“自由经济示范区”,为了提升经济成长动能,强调“突破法规框架,创新管理机制”,其中一项作法便是“提供便捷土地取得”。因此在自经区内,关于土地取得的相关法规,都将大幅度松绑,此举势必冲击台湾的土地现状。

自经区使用土地的情况,可分成两类来理解,一类是实体区域,包括“第一类示范事业”及“一般事业”,这边指的是从事特定产业的活动,例如农业,或是像科学园区一样,看得到,有竖立招牌的。另一类则是虚拟区域,称为“第二类示范事业”,例如教育、服务业,不以实体区域为限,而是以全台为范围、指定试点进行。

不论是实体区域或虚拟区域,都涉及土地取得的申请、审核等流程。关于“第一类示范事业”与“一般事业”的事业范围、资格条件、审查基准等内容,在自经区条例草案第九、十、十一条虽有提及,但都未明文说明,通通授权行政机关订定。

“从行政院提出的自经区条例来看,映入眼帘的是令人惊心动魄的圈地条款,以及一连串以国家重大建设为名,加速整体开发进度的便宜行事与空白授权条款。”台大生物产业机电工程学系退休教授谢志诚认为,过多的“空白授权条款”,形同立法委员将制定规范权利让渡给行政部门,使得行政权过于扩张。

谢志诚教授与世新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助理教授蔡培慧,本来打算在三月的自经区公听会上,针对自经区草案条文中有关“土地取得”的部分提出建言。但因为公听会延后的缘故,两人反而先在立院旁的公民讲堂,对学生、民众讲解自经区对台湾土地的影响。

争议一:以既有园区作为自由经济示范区,审查机制过于宽松?

关于自经区所使用的土地,有两种取得方式,第一种是利用既有的园区,第二种则是将新的土地设为示范区。

在利用既有园区的部分,自经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指出,包括自由贸易港区、农业科技园区、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这些园区的主管机关得向自经区主管机关(即经济部)申请,由经济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即可设置为示范区。

草案第十三条的最后,还有一个小项目,“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或县(市)政府选定之区域”,也可以报请行政院核定设置示范区。长期研究台湾农村的世新大学助理教授蔡培慧认为,授权地方政府拟定示范区计划并不合理,因为草案十三条已列出五个具体园区,况且这些园区仍有闲置空间,这个小项目“让人有无限想像空间”。

既有园区若要申请成为自由经济示范区,包括都市计划、土地使用、环评等环节,都简化或规避既有法令限制。蔡培慧认为,若地方政府设置自由经济示范区,各项检视标准都由经济部制定,跳过环保局、林务局、内政部的监督,“如此一来,中央部位的专业分工就瓦解了,而且也将助长资本的扩张。”

因此蔡培慧主张,既有园区申请成为自由经济示范区,在都市计划、土地使用、环评的变更上,都应“参照或回归既有的法令”。主导自经区草案的国发会在今年三月中提出的法规影响评估报告中则认为,示范区内“提供简化的土地审议程序及弹性的土地使用管理方式”的原因在于,“便利土地取得,促进土地有效利用,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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