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一审无罪彰检不服提上诉
文/彰化地检署
本件(编按:顶新食用油混参)本署系于民国104年12月3日收受判决正本,因认为该判决有诸多认事用法失当之处,因此于今日提起上诉,理由略述于下:
原审判决被告等人无罪,主要是认为被告等人制售之油品,不能证明来自不健康之猪只;被告等人申请报关输入时所检据之“vinacontrol”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内容不实;至于采样检验之酸价仅供参考、总极性化合物采用非法定检验方法、重金属可透过精炼过程除去等等。
但是综观全案事证,原审判决理由有诸多认事用法违误之处,例如:
1.越南大幸福公司为饲料商,从未经越南政府核发食品生产厂商证书。
2.大幸福公司一向贩卖饲料油,仅贩售予顶新公司及永成公司(另案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判决),才以食品名义进口。甚至同时期出货到台湾其他厂商之油脂,均做为饲料油使用。换言之,大幸福公司并无提供食用油原料之能力。
3.大幸福公司出售之油脂,并无合法来源证明,审判中所提之来源证明“黄安厂”,经证实为虚伪。
4.越南政府由相关机关检查后,认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为饲料油。
5.顶新公司报关进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检附越南“vinacontrol”检验报告,内容不实。
6.顶新公司于购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购油脂与送越南“vinacontrol”检验报告之样本不同,即输入时所提供关于产品之资讯不实。
7.大幸福公司之油脂经检验酸价过高、含有害人体健康之重金属,仍搀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制造。
8.纵原审判决认为“搀伪、假冒”行为所混充之物,须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搀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体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搀假之物,含有害人体健康之重金属,原审判决置若罔闻,以精炼后的“成品”不能证明有害推翻原判决自己之立论(搀入之物质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审判决回避说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检验报告不实、顶新公司以过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证。
本署认为原审判决既然有上述认事失当、用法错误之处,且就诸多证据未予论驳,即以无罪推定、检方未尽举证责任等空泛理由为无罪判决,显然无可维持,因此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更为适当合法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