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五大漏洞(4)杂混不明内容称为“调味料”、“香料”?合并标示的巧门
台湾的《食品卫生管理法》,已经赶不上食品化学工业“日新月异”的改变,甚至在法规上更有许多自相矛盾、荒谬的漏洞,让部分不肖业者有法律漏洞可钻,以牺牲民众的健康为代价,“合法”赚取暴利。此刻,民间正在推动《食品卫生管理法》的修法,日前已排入立院,希望能让法规更完善,真正保障食品安全。上下游新闻网针对影响你和家人日常饮食安全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五大漏洞,制作系列专题,希望大家一起正视问题,关注修法进度。(阅读完整系列请点选这里)
漏洞4:杂七杂八混一堆叫“调味剂”、“香料”?合并标示的巧门
拿起卤味摊上的速食面或是超市架上的糖果,仔细注意背后的食品标示,你是不是也常好奇标示上笼统写着“调味剂”、“香料”的究竟是哪一种“东西”?
多数的情况下,你大口吃下、称做调味剂或香料的恐怕不是“一种”东西,而是“很多种”;最重要的是,这样标示是合法的!
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 11 条之四:
(食品添加物)属调味剂(不含甜味剂、咖啡因)、乳化剂、膨胀剂、酵素、豆腐用凝固剂、光泽剂者,得以用途名称标示之;属香料者,得以香料标示之
换句话说,只要添加物的功能是属于调味剂、乳化剂、膨胀剂、酵素、豆腐用凝固剂、光泽剂,都可以用功能来拢统称呼;而功能是香料的,则可以称做香料。
这产生了一个相较笼统的结果,譬如业者用了多种添加物做为复方调味料,“依法”他只要标示“调味剂”三个字即可,不需要告诉消费者细部成分,也由于复方添加物不需查验登记,所以卫生主管机关往往也不知道里头包含哪些成分。
数量庞大的香料化学物质毫无管制配套
香料部分,则是更大的漏洞。
目前从事香料业的郑名凡解释,相较于国外有专业训练的调香师制度、业者有自律的能力,更进一步严格区分天然(Natural)、等天然(Natural Identical)、人造(Artificial),以及用于香水、食物、日用品的不同香料等级;反观台湾,自从废除复方食品添加物与食用香料查验登记后,却没有相对应的配套措施协助业者自主管理,以至于台湾的食用香料管理“大开倒车”。
事实上,食用香料大多属化学物质,具有不易久存的缺点,而属油状的香料更必须加石油化学溶剂,食用香料免除查验登记后,食用香料化学溶剂的安全性和剂量问题也就不容易受监控,被大量使用在食物当中。
郑先生打开一小罐玻璃瓶稍微摇晃,散发出柠檬的清香,并解释到“纯粹就柠檬味道而言,难以分辨这罐化学物质是否属于食品添加物,或者是用在生产杀虫剂,”而常见能产生各种香味的多数香料,配方也不一定属于食品添加物之中,因此不受使用范围与限量的规定,更别提许多是属于工业级原料。
如此一来,导致许多业者不顾浓度与影响剂量,擅自调配、混合、分装化学香料,过程中产生化学变化或毒性都不自知,下游业者、消费者也跟着受害。“吃进人体的药品是化学,受到严格管制,”郑名凡强调,“同样被吃进肚子的食品添加物和香料也一样是化学,管制却非常松散!”
合并标示的巧门,以及不受食品添加物管制的部分香料业者,已经成为台湾民众食品安全的另一大漏洞。
注: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 11 条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中略)
四、属调味剂(不含甜味剂、咖啡因)、乳化剂、膨胀剂、酵素、豆腐用
凝固剂、光泽剂者,得以用途名称标示之;属香料者,得以香料标示
之;属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标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