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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无米原料”,监察院纠正卫生署“长期漠视消费者权益”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1日电)监察院今天表示,卫生署长期漠视国内米粉部分或全部以玉米淀粉混充制造,监察院通过纠正卫生署(监察院全文请见文末)

监察院上午召开财政及经济委员会,会中监察委员程仁宏、杨美铃提出“行政院卫生署长期漠视国内米粉部分或全部以玉米淀粉混充在来米制造,却统称为‘米粉’之情事”的调查报告及纠正案,委员会也通过这项纠正案。

程仁宏、杨美铃表示,米粉是民众喜爱的米食制品,但民国92年4月间不少媒体报导,国内米粉几乎均非以“米”制成,102年1月米粉制作原料及标示问题,又再次引发关切。

监委说,米粉相关的国家标准、法令规定、制作原料、标示内容及管理权责等问题,都有深入了解之必要,全案经监委实地访查新竹县农会,及国内部分米粉业者,约询相关政府机关后,发现卫生署有所违失。

监委指出,依据农委会4月17日函指出,玉米淀粉原料价格每公斤约新台币18.5至20元,在来米粉每公斤约为35至45元,两者原料价格相距2至2.5倍,也就是成本价差至少2倍以上,所以以玉米淀粉制造之米粉商品其成本自然较低,而“米粉”显然使人误信为由纯米或主要由米制造,确实造成消费者认知差异。

程仁宏、杨美铃认为,国内米粉部分或全部由玉米淀粉制造,显为业界“潜规则”且行之有年,卫生署却长期默可这样的“公开秘密”,自92年迄今没有积极管理及提出有效解决对策,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核属欠当,因此提案通过纠正卫生署(原始新闻出处请点选这里)。

监察院完整新闻稿 102NEWS16 102年 5月 21日

未善尽职责管理查核国内“米粉无米原料”问题

监察院财政及经济委员会通过监委程仁宏、杨美铃提出之“行政院卫生署长期漠视国内米粉部分或全部以玉米淀粉混充在来米制造,却统称为‘米粉’之情事”之调查报告及纠正案。

监委程仁宏、杨美铃表示,米粉是国人喜爱之米食制品,制作过程常需风干以利保存及携带,而新竹猛烈干燥的“九降风”有助于米粉制作,故米粉也成为新竹地区之主要特产,惟民国92年4月间不少媒体报导国内米粉几乎均非以“米”制成之相关讯息,且102年1月米粉制作原料及标示问题,又再次引发国人关切;故米粉相关之国家标准、法令规定、制作原料、标示内容及管理权责…等问题,均有深入了解之必要;案经本院向标检局、卫生署及农委会调阅相关卷证,并实地访查新竹县农会及国内部分米粉业者,同时约询上开政府机关后,发现卫生署违失如下:

卫生署长期漠视国内米粉部分或全部以玉米淀粉混充在来米制造,却统称为“米粉”之情事,迄今未能积极管理、查核及提出解决对策,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核属欠当。

按中华民国国家标准“米粉丝”之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包装之食用米粉丝,俗称米粉。”该标准对于“纯米粉丝”及“调合米粉丝”之释义,“纯米粉丝”系完全以“米”为原料,且粗蛋白质含量为5.0%以上;“调合米粉丝”系以50%以上之“米”为主要原料,粗蛋白质含量为2.5%以上。又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及该法施行细则,国内市售“米粉”商品其品名应使用国家标准所定之名义,且相关标示不得有不实或易生误解之情事,故卫生署对于米粉产品负有安全卫生及品质管理之权责。

经查,台湾区糖果饼干面食工业同业公会因市售米粉米含量普遍未达国家标准,甚至无米含量,曾于95年6月2日函请标检局修订“米粉(米粉丝)”标准,建议放宽米粉米含量限制至10%,即蛋白质含量0.7%,故国内米粉商品以部分或全数玉米淀粉混充制造,却统称为“米粉”、“纯米粉”非但属实且行之有年。

而卫生署自92年媒体报导米粉米含量问题后,于同年4月24日函请各地方卫生局针对所辖米粉业者之加工制程、使用原料及产品标示加强稽查,发现新竹市、新竹县及南投县政府卫生局所辖米粉制造业者之产品有米含量不足问题,该署复于同年12月30日将检验结果函请标检局参考;复查92至101年止,卫生署除于92年因报章媒体报导相关讯息而特别函请各地方卫生局稽查外,近10年并无督同各县市卫生局管理及查核市售米粉商品之米含量及标示问题。

依据农委会102年4月17日函指出,玉米淀粉原料价格每公斤约18.5至20元,在来米粉每公斤约为35至45元,整粒原料米则为每公斤38至50元,两者原料相距2至2.5倍,即成本价差至少2倍以上,故以玉米淀粉制造之米粉商品其成本自然较低,而“米粉”显使人误信为由纯米或主要由米制造,此确实造成消费者认知之差异。监委程仁宏、杨美铃认为,国内米粉部分或全部由玉米淀粉制造,显为业界“潜规则”且行之有年,卫生署却长期默可此“公开秘密”,自92年迄今未能积极管理及提出有效解决对策,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核属欠当。

本案除对上开违失提出纠正外,监委程仁宏、杨美铃认为农委会及卫生署应即针对下列事项,予以检讨改进:

农委会允应积极建立国内米食加工制品业者对于库存公粮需求之评估机制及反应管道,正视相关业者对于原料用米之需求,以利公粮妥善利用及促进米食加工产业发展。

依据粮食管理法规定,农委会依法负有收购公粮以确保国内粮食安全存量之职责。而该会为促进稻米多元化用途、增加稻米消费量及提升米制品之市场竞争力,拨售米制品加工原料用米,特订定“拨售米制品加工原料用米作业要点”,而对于米食加工制品业者就公粮需求性之相关评估机制,据农粮署指出,现行拨售米制品加工原料用米作业系自80年8月依据前台湾省政府粮食局颁布之“台湾省政府粮食局办理内销米制食品原料用米拨售作业程序”办理,施行迄今20余年,拨售机制系采先申请先分配方式办理,并适时将相关拨售资讯函知业者,该署并强调目前公粮库存量充足,均可充分供应米食加工制品业者使用。

惟查97至101年各年度国内公粮配拨量,发现近年公粮主要拨售为饲料用米,尤101年度拨售数量占率高达41%,然拨售为米制品原料用米之数量却相当有限;又新竹市米粉商业同业公会于本院访查时表示,目前硬籼种(在来米)公粮之释出量有限,米粉业者对于在来米确有需求性,农委会虽开放相关业者申请米制品原料用米,但实际拨售数量却相当有限,且大多沦为陈米而以饲料用米拨售,而米粉业者实际上却仍有原料用米之需求,显见该会未善用库存公粮,农委会须主动建立相关业者对于米制品原料用米需求性之评估机制及反应管道的必要性。

卫生署应正视部分市售米粉之粗蛋白质含量高于7%之情事,审慎探究其原因,避免人为外加有害人体或伪冒营养成分以提升蛋白质含量;复应积极管理及查核米粉制造业者使用粘著剂之安全及卫生问题,以保障国人饮食安全及消费权益。

经查发现部分米粉商品其蛋白质含量有超过7%之疑义;又经卫生署查复,财团法人中华谷类食品工业技术研究所近3年受理民间业者送验之米粉商品计19件,粗蛋白质检验结果范围主要为0.3%至7%,然其中粗蛋白质含量高于7%者,计有5件,显见国内部分米粉商品其粗蛋白质含量确有高于7%之情事;卫生署基于食品安全卫生之中央主管机关职责,应秉持严正及审慎态度,探究部分市售米粉之粗蛋白质含量高于7%之根本原因,避免人为外加有害人体或伪冒营养成分以提升蛋白质含量,复应积极管理及查核米粉制造业者使用粘著剂之安全及卫生问题,以保障国人饮食安全及消费权益。

总结

综上所述,爰依法提案纠正卫生署,并将函请农委会、卫生署确实检讨改进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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