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条例》卡关哪些立委有意见?
立法院再3个多礼拜即将休会,攸关台湾远洋渔业管理《远洋渔业条例》仍在朝野协商,政府有意提高罚则,欧盟也多次关切,甚至释出消息可能从黄牌改发红牌,为何立法院多位立委仍坚持不肯放行?立委在意的法条又是什么?《上下游》一一采访各提案人,厘清法案症结。
目前立法院朝野协商的《远洋渔业条例》共有6版,除了由农委会拟定、行政院审核的行政院版外,立委蔡培慧、黄昭顺、赖瑞隆、苏震清和邱议莹都有提案,总共有六个版本。
主要争议在重大违规罚锾以及远洋渔业资源使用费。台湾远洋渔业船只约有1500艘,其中100吨以下小钓船多达1009艘,根据行政院版,小钓船若违反重大违规,罚锾就是200万元起跳,不少渔民担心一罚就倒。
关切的立委认为,过去渔业署没有积极辅导业者合法捕捞,《远洋渔业条例》刚拟定时也没先跟立法院还有渔民协调,就直接送交欧盟,如今制定的罚锾过高,当然需要协商。
同样关切立法进度的欧盟,本月初曾派员来台了解并拜会立法院。欧盟对修法原则主要有三,(1)制定的法律要有吓阻性(2)罚则对业者需造成实际影响(3)比例原则,换言之,就是罚则不能太轻。此外,后续农委会如何落实渔获申报等管理作为也是欧盟关注的部分。以下根据不同议题,整理六版本的比较,以及各立委的看法。

一、 重大违规罚锾金额差异
行政院版第三十六条(摘录)
经营者或从业人有第十三条第一项重大违规行为之一者,依下列规定处经营者罚锾,并得收回其渔业证照二年以下,或废止之。
条文争论点:
所谓的重大违规行为共有20点,是农委会参考联合国海洋公约、欧盟、韩国等地的法规拟定而成,包含没有渔业证照或远洋渔业作业许可却在远洋作业、没装设船位回报器或电子渔获回报系统、非法海上转载或卸鱼、伪造船名、渔获通报不实、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捕鱼等等。
针对重大违规行为,农委会将罚锾依照船只吨位分成3级,最高可能罚到3千万元。有的立委因应台湾远洋渔业体质以小钓船居多,把100吨以下船只的罚锾再分1级,共分4级,包含蔡培慧、苏震清,除分四级之外,罚金部分则与政院版本大同小异。
也有立委认为实务上来看,船只吨位大不代表渔获量就多,有些大型船只因为有配额限制,不见得补的满,分级并不公平,因此无论大小船都统一一个罚则,包含黄昭顺、赖瑞隆和邱议莹,但上述三位立委提出的罚锾最高都仅有1000万元,与行政院版本相距甚远。
蔡培慧说,世界趋势觉得非法捕鱼的罚锾要够高、具有吓阻效果,他原则同意,但台湾远洋渔业以小船为主,制定罚则本就该考量渔船的经营型态,因此才会将100吨以下小钓船再分级,未满50吨以下的罚锾再砍半。
她强调,吓阻罚锾要制定,但后续的辅导更重要,许多渔民反应现行的电子渔获申报系统(E-logbook)界面太复杂,渔业署应该多到第一线去辅导,尤其多数渔船船长年事已高,学习使用电子产品需要时间,这些政府都没有做说不过去。
苏震清也同意罚锾需具有吓阻作用,但金额既不能只是隔靴搔痒,也不能一罚就破产,因此才将影响最大的100吨小钓船再分级,他认为,政府应多站在渔民角度思考,多加辅导渔民。
邱议莹则说,政府过去在没做好辅导工作的状态下,一下把罚锾基准提高到这么重,不合情也不合理,直到现在很多渔民仍反应电子渔获申报系统不会用、购买的电子海图版本跟国际不同,因此罚锾应该要降低,政府也要协助辅导。
她还说,许多违规行为是船长铤而走险、为了多捞一些分红所产生的,即便船东多次告诫船长,船长不一定真的会守法,但现行法令只处罚船东,并不公平,这块未来朝野协商也应该一起纳入讨论。
黄昭顺表示,农委会制定法规的方式以及罚锾标准都没跟业界沟通,“根本是打自己的小孩给别人看”,许多非不得已的行为也被列入重大违规,像渔船若非法捕鱼得限期回到指定港口,但海上作业的距离又不是台湾的台北到高雄,那么容易到达,没考量现实状况就处重罚会有问题。
至于选择大小船统一罚则,罚锾没有订下限,只有上限1000万元的赖瑞隆则说,经过几次讨论,我对(行政院版)罚锾没有很大意见,倒是农委会届时怎么认定渔民是故意违规,还是非故意违规,认定的原则要清楚并和渔民沟通好。
二、远洋渔业资源使用费
行政院版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于核发远洋渔业作业许可时,应向申请人收取渔业资源使用费,并缴入渔业发展基金。前项使用费之收取项目、额度、收取方式、缴交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条文争论点:
政府每年参与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等国际渔业组织缴交的规费、投入远洋渔业管理的人力等经费约1亿多,农委会于是希望借由业者缴交资源使用费,平衡支出、以因应未来更多远洋渔业的发展。
对此,蔡培慧和邱议莹表态赞成,黄昭顺则认为,政府要收使用费可以,但同时也要确保未来渔权发生争执、渔船不小心越界捕鱼等,政府要能挺身而出保护渔民,她说,目前法规就只有处罚跟缴费,“有棒子但没有萝卜,”政府应借此提出奖励措施。
苏震清和赖瑞隆则持反对意见,因为远洋业者已经要缴很多费用了,像进入他国经济海域捕鱼要缴入渔费等,现在违反重大违规还要处重罚,“政府再跟渔民收取资源使用费,形同在渔民身上剥3层皮。”
渔业署:罚锾可分级更细致,但能达到吓阻目标最重要
面对立法院的争论,渔业署长陈添寿表示,“部分立委顾及100吨以下小船生计,罚锾上再分一级,我们觉得很有道哩,主要希望罚锾能达到吓阻目标最重要”。
至于远洋渔业资源使用费,陈添寿说,未来制定使用费收取会保留弹性,比较弱势的不收,家计性的渔船要照顾,具有商业能力的业者能回馈一些使用费协助远洋渔业发展,使用费金额没有绝对,端看国际情势和国家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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