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修法删除法人罚金刑致味全销售大统长基混油案处罚过轻
行政院为解决大统混油事情彰化县卫生局开罚18.5亿元的罚锾因为行政罚法里“一事不二罚”的规定遭撤销,提案删除《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5项关于刑事科处法人罚金刑的规定。立法院国民党团昨天也召开记者会支持行政院的修正案,强调唯有删除《食安法》科处法人罚金刑的规定,才能透过行政罚锾的方式让黑心厂商“罚得到、罚到痛”。
不过,如果科处法人罚金刑的规定被拿掉,首先冲击的将是前天台北地检署起诉味全公司与代表人魏应充等涉嫌指示下属购买大统长基混掺铜叶绿素染色的劣质油,包装成21项纯橄榄油、调合油贩售的案件。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请求法官审酌味全公司之犯罪所得,科以最重罚金刑。若法官审理后认为味全公司犯罪成立,依照现行食安法可科以最高金额8000万元罚金,远远较卫生单位仅裁罚300万元罚锾高得多。
然而,如果立法院最后删除《食安法》科处法人罚金刑的规定,北检建请法院对味全公司科处最重罚金刑的起诉内容也形同具文。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检察官计算味全公司代表人魏应充等人涉嫌指示下属购买大统长基混掺铜叶绿素染色的劣质油,包装成21项纯橄榄油、调合油贩售,不法获利高达1亿5千万元。卫生单位仅开罚300万元,对味全公司来说,仅是九牛一毛。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5项规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该项十倍以下之罚金”。由于北检认为味全公司销售大统长基铜叶绿素混油案,违反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搀伪或假冒”与第10款“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才会建请法院依同法第49条第5项对味全公司科处最重罚金刑。
然而,法务部为解决大统长基混油案遭到行政裁罚18.5亿,却因为行政罚法规定“一事不二罚”原则及“刑事处罚优先”,在法院判决罚金3800万后,18.5亿的裁罚遭到撤销,引发舆论哗然,因而在这次食安修法中,建请行政院删除《食安法》科处法人罚金刑的规定。
不过本条文修正案在立法院审议时,受到司法院与在野党委员的质疑。司法院官员持保留态度,认为删除法人罚金刑,等于给“法人除罪化”。
司法院官员认为,刑罚有主刑、从刑的基本架构,主刑认定有罪开罚,从刑再没收不法所得。但行政院所提的修正草案却删除主刑当中科处法人罚金刑的规定,再新增属于从刑性质的第49条之1第2项“法人因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各其他从业人员犯本法之罪而取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外,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应追征其价额或以其财产抵偿之”。这将会形成没收“没判有罪者”财产的疑义。
此外,依照刑法“从旧从轻”的原则,就算新的《食安法》增订第49条之1第2项针对法人犯罪利益可以没收或追征的条文,也不适用于味全公司使用大统长基铜叶绿素油混掺销售的案件,味全公司反而会因为法人罚金刑的删除而躲过刑事责任。
为了解决大统长基混油案因《食安法》所引发“一事不二罚”及“刑事处罚优先”的争议,却修法删除科处法人罚金刑的规定,制造“法人除罪化”的新问题,让味全公司销售混掺大统长基铜叶绿素油的行为有机会躲过刑事处罚。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修法方式,徒增治丝益棼的困扰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