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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场经济动物遇上宗教放生:该怎么做?谁来管?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文/中山大学生物科学系副教授颜圣纮

2014年1月23日行政院通过野生动物保育法修法强化对动物放生的管理后,大家一阵兴奋,以为一切就“有法可管”。我认为改那几个字的确是一种进步与努力,但事实上并没有如此美好,因为与动物放生议题相关的主管单位其实有三个,而这三个主管单位现行的管理意愿、行政力度、人员专业与业务负荷并无法完全规范会造成问题的放生行为。为什么呢?

我们先谈动物放生会涉及什么议题:(1) 生态保育议题 — 包含了外来种入侵、野生动物被骚扰与捕捉、非法猎捕等议题;(2) 动物福祉议题 — 所有的动物,不管是野生动物、被人圈养繁殖的经济动物、宠物、饵料生物等,在被饲养、集中、运输、施放的过程中,都可能因为不当的处置而产生紧迫、疾病、受伤与死亡等问题。

那这些议题又各自与什么样的单位与法令有关?每一个现行的法令又能规范什么样的行为?

密集需求,造成大量动物无辜被繁殖、受苦与死亡

就生态保育的议题来说,野生动物保育法当然就是拿来处理野生动物(不管是一般类或保育类)被非法捕猎贩售与乱放的问题。在这次修法的方向中,林务局尝试着把高入侵风险以及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及其圈养族群纳入不得放生的范围内,例如鳄龟、拟鳄龟、鳄鱼、毒蛇都属于这样的生物(注一)。

但是野生动物保育法的管制重点在于“受野保法规范的物种及其衍生的非法行为”,所以如果该物种并无法由野保法所掌控或仍有难解的争议(注二),那野保法的修法就无法完全阻挡放生行为。

渔业法呢?渔业署根据渔业法所制定的“水产动物增殖放流限制及应遵行事项”中其实对海洋放流行为做了一些相当明确的规定,例如可流放的物种与地区,以其应该要遵守的规则。这些物种基本上都是台湾沿海原本就存在的物种,所以比较没有所谓外来入侵种的疑虑。但是为什么生态保育及动物保护团体还是不满意?宗教放生团体认为这些鱼贝虾蟹快要被吃掉了,不忍心,所以就想要买来放掉。这样的心意的确是一种恻隐之心,但他们就是不知道这种大量的高频度的密集需求,其实才是造成大量动物无辜被繁殖、受苦与死亡的共犯。

注一:其实林务局提出来的这些物种都是属于对人比较有害的危险动物。然而无论是我国法令与国外的类似法令,危险动物都是由动物保护法令管理,这也就是为什么动保法第八条要规定禁养与输出入食人鱼与电鳗这种对人有危险的动物了。然而动保法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畜牧处对不对?

注二:举个例子来说,会吃作物的鸠鸽科鸟类被农民当成害鸟,保育与动保团体希望农民采取友善耕作与鸟共存,但有些农民不接受。那有人把鸟抓走就会受到农民的欢迎,而这些鸟又被放生团体放走,就形成一种不同群体间的观点冲突。这时候野保法若被拿来罚放生,宗教团体会认为自己在除害,如果野保法拿来罚骚扰野生动物,似乎又会落入猕猴破坏果园的难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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