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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经区排除《野保法》,台湾恐成走私天堂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立法院财政、内政、经济委员会今召开联席会议,审查争议多时的“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草案,动保团体担忧,自经区草案第47条,排除《野生动物保育法》,只要经自经区内的主管机关同意,未来受管制的鹦鹉、犀牛角、食蛇龟都可以合法输出入买卖,示范区恐成为野生动物贸易的“化外之地”。

中山大学生物科学系教授颜圣纮则担忧,目前核准进口的野生动物只有几百种,却进来几千种,“有法管都这样,自经区开放,走私可能雪上加霜。”

农委会澄清,审核标准以国际合法、农委会辅导的产业为主,例如观赏鱼,评估对生态有影响,或不能成为产业的,决不会放行,“保育团体说的鹦鹉、犀牛角,不会成为产业,不用担心。”除自经区内主管机关审核,也会征询农委会相关机关意见,综合评估。

自经区不适用野保法,民团:“保育主管机关被阉割了!”

行政院推动的自由经济示范区,拟开放六港(基隆港、高雄港、台中港台北港、苏澳港、安平港)、一空(桃园航空货运园区)、一区(屏东农业生技园区),人流、物流、金流自由化等,连野生动物买卖也在“自由化”之列。今早十几个民间团体齐聚立法院前抗议,高喊自经区毁农灭国,假扮总统马英九,压下贴著“自经区”文字的黑箱,象征自经区将压垮台湾环境、农业、动保、劳工、租税、教育、医疗。

现行保育类野生动物动物输出入规定,主要牵涉林务局管辖的《野保法》,以及国贸局负责的国际法规《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野保法》第24条规定,只有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公私立动物园,才能输出入活体保育类野生动物,且限于教育、学术研究用途,相关产制品也必须经林务局审核才能输出入。若是第一次输入的生物,必须经相关主管机关审核。

《华盛顿公约》(CITES)将濒危动植物分成三个等级,等级最高的附录一物种,只允许非商业用途,附录二和三物种若要进口,则必须有输出国和国贸局核发的许可文件。

但自经区草案第47条规定:“第一类示范事业因营运所需之野生动物或其产制品,其输入、输出、饲养、繁殖、陈列、展示及买卖,由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之;且不受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申请资格与利用之限制。”

然而草案对于“第一类示范事业”的定义却非常模糊,仅表明“经许可于示范区实体从事产业活动的事业”。

“保育主管机关被阉割了!”长期关注动物福利的动物社会研究会首席执行官朱增宏表示,自经区仅由“管理机关”审核,不需中央主管机关同意,未来国际争议的犀牛角、近年不断被走私到中国作为中药材的食蛇龟、保育类鲸豚、鹦鹉,全部不用经林务局审核,只要区内的主管机关同意就好, 根本是对野生动物保育的弃守。

动社质疑,第47条第1项的立法说明写着:“协助观赏鱼及周边产业”进驻示范区而简化相关规定,但条文内容放宽到“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怀疑“观赏鱼及周边产业”只是烟雾弹,真正目的是开放野生动物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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