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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儿童雨衣塑化剂及铅含量超标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下称行政院消保处)于本(102)年5月上旬指派消费者保护官于台北市、高雄市及桃园县辖区,采样市售儿童雨衣样品计21件,送请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下称标检局)针对8种塑化剂(DEHP、DBP、BBP、DINP、DIDP、DNOP、DMP、DEP)及8种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含量进行检测。

商品标示及品质检测全部合格者,共有3件(编号4、16、19)。标示查核有15件不合格。品质检测有2件之铅迁移元素超过限量标准,另有15件塑化剂含量超过限量标准。

本次送验之21件样品,经标检局检测完成后,行政院消保处立即召开研商品质检测及标示查核结果会议,请经济部中部办公室、标检局确认商品标示内容及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后之品质检测及标示查核结果如附表。简要说明如下:

(一)标示部分

商品标示有6件全部合格(编号1、3、4、7、16、19),15件不合格,其中有13件(编号5、6、8、9、10、11、12、13、14、15、17、18、21)为厂商资讯、制造日期等事项标示不完全,另外2件(编号2、20)为主要成分或材料未以中文标示。

(二)检测结果部分

1、可迁移元素

19件合格,有2件(编号5、8)之铅迁移元素超过CNS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迁移)”规定之标准(最大可接受迁移值为90mg/kg)。

2、塑化剂含量

6件合格,其余有15件(编号1、3、5、6、7、8、9、10、11、13、14、15、17、18、21)超过CNS15503“儿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规定之标准(8 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及其混合物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1 %(质量比))。

行政院消保处已请经济部中部办公室通知辖管地方主管机关依据商品标示法第15条及第16条等规定进行后续处理。另由于塑化剂或可迁移元素含量过高,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之虞,行政院消保处亦请标检局本于主管机关之权责,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36条及第38条规定进行后续处理,以维护消费者之权益。

此外,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第17次会议主席裁示除请经济部加强对市售儿童雨衣之商品标示查核及宣导,并扩大市售儿童雨衣检测外,应将儿童雨衣纳入应施检验商品,以强化管理机制。

行政院消保处提醒消费者,如发生消费纠纷时,可拨打1950消费者服务专线,向各地方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或至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网站(http://www.cpc.ey.gov.tw)进行线上申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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