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40条引发箝制民间团体检验之疑虑
商周11月刊出“牛奶骇人”报导,却因后续不配合提供检验资料引起争议,卫福部上周公布,若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0条,未公布检验单位、方法、判读依据,且未在期限内补正,会处行政怠金,食药署副署长姜郁美表示,若补件后仍不齐,会直接请当事人说明。消基会秘书长雷立芬批评,处行政怠金有压制民间团体的意图,应由民间自律,若检验报告不齐民众自然会质疑发布单位。
未公布检验资料,最高罚30万
食管法第40条规定:“发布食品卫生检验资讯时,应同时公布检验方法、检验单位及结果判读依据”,但商周刊出“牛奶骇人”报导时,实验主持人自创检验方法,却未依法公开相关资料,两度补件后才完备。
为避免类似争议再度发生,卫福部上周公布“未依规定发布食品卫生检验资讯之处理程序”,发布单位若违反食管法第40条,食药署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资料,否则可依《行政执行法》第27条第1项、第30条第1项,处五千元到三十万元怠金处分。
食药署表示,收到检验报告后,会先确认资料内容,发布新闻稿,再召开专家会议审查,会后发布新闻稿公布审查结果。
姜郁美表示,依照《行政执行法》,发布单位只要有提供检验内容就不违法,但如果内容有缺漏,食药署会要求补件,未在期限内补件则处以怠金;若补件仍不齐,第二次则会请当事人直接来说明。
卫福部也在近日拟定食管法40条施行细则,发布检验时,应该依主管机关订定的方法,或是国际认可方法,而且要公布方法依据、实验流程、仪器设备、标准品、确效方法,以及实验室名称及地址;姜郁美表示,实验室不一定要国家认证,“有该检验项目的认证是最好”,但不会强制要求。
消基会批,罚金箝制民团,应让民间自律
食药署在立法院上个会期,新增食管法第40条,本有相关罚则,但立委认为有箝制民间团体发布报告的疑虑,要求剔除,如今食药署搬出行政执行法,消基会秘书长雷立芬认为,处行政怠金,有箝制民间团体的疑虑,民间团体发布检验报告时,本就应自行公开检验单位和方法,若无法交代,民间就会质疑该团体,例如商周因牛奶事件名誉受伤。
她认为,应该让民间自律,“食药署要做的是订定该公布的项目,例如实验室认证、如何解释报告,更科学化的东西。”她也质疑,为什么一定要对卫福部提供资料,团体若自行公开难道不可?
对此,姜郁美表示,民间当然可以自行对外公布,食药署上周订的处理流程,是针对违反食管法40条,即业者没对外公布,才会要求他们向食药署缴交资料,没有箝制民间团体的意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