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检局加严规范“精制猪脂”酸价食药署:不会跟进
去年爆发黑心油事件,经济部标准检验局3月底修订“食用猪脂”国家标准,除了定义“猪油”的原料范围不能使用脑、脊髓、内脏器官和粗血管等,并规定酸价要在2.0以下,“精制猪脂”在1.0以下。但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表示,并不会跟进标检局,因其为“品质标准”,属自愿性遵守,实际具强制性的“卫生标准”仍要以食药署正式公告为主。
标检局区分“猪脂”及“精制猪脂”,定义来源并加严精制猪脂酸价
标检局参考世界各国对食用猪脂品质规定,修订“食用猪脂”国家标准,这次修订主要是将食用猪脂分成“猪脂”及“精制猪脂”两类。“猪脂”是指经屠宰卫生检查合格、健康无病猪屠体的新鲜、清洁的脂肪组织(不包括脑、脊髓、内脏器官及粗血管等部位)熬制的产品。
另,“精制猪脂”的原料来源定义跟猪脂相同,但是经精制程序(脱酸、脱色或脱臭等)所得的产品。
标检局还针对酸价及脂肪酸等12种品质项目要求明确规范,并将酸价规定加严,修正“猪脂”在2.0mg KOH/g fat以下,“精制猪脂”在1.0 mg KOH/g fat以下。不过食药署并未采用标检局的规格,而是采用联合国标准,在“精制猪脂”部分规范在1.3mg KOH/g fat以下。
尽管标检局在“精制猪脂”的酸价订为1.0,比食药署预告草案订定的1.3还严格,但中国文化大学推广教育部兼任讲师陈俊成说,标检局的品质标准属自愿规范,食药署不一定会参照,况且酸价修订后仍过于宽松,例如中国就要求要在0.2以下、日本在0.1以下,“台湾订1.0很容易就通过了。”
对于标检局在“精制猪脂”的酸价规定比食药署严格,卫福部食药署食品组组长潘志宽说,酸价只是品质标准,其高低就像西瓜会分甜度,只要原料符合规定就可以,而且酸价太高通常会产生异味,业者也不太可能贩售。
专家:原料应限定“脂肪组织”即可,防止业者钻漏洞
此外,陈俊成也批评,标检局应该正面表列食用猪油限定使用“脂肪组织”即可,尽量缩小原料范围,不应又在规定后面特别括号“不包含脑、脊髓、内脏器官及血管等部位”,括号等于是给业者开一扇窗。
“万一厂商使用未列在上面的其他部位熬油,例如用猪骨头、猪皮或不明部位等,那些熬出来的都应该算是‘猪杂油’,”陈俊成忧心,照目前定义明显可让厂商钻漏洞,指称标检局又无特别规定“不包含”的品项,“之后油脂来源仍照样会出问题。”
食药署:不会参考标检局,卫生标准仍以食药署公告为准
对此,潘志宽说,标检局订的标准是品质标准,属自愿性规范,真正具强制性的卫生标准仍要以食药署公告为主。
至于食用猪油原料定义非正面表列,是否为业者敞开大门?潘志宽驳斥:“食药署注重安全卫生,只要原料符合规定、来自合法屠宰场的健康猪只,不用特意区分是骨头还是其他部位熬制,这些都算脂肪组织。”
另外,食药署今年2月16日预告订定“食用猪油卫生标准草案”,原预定4月中旬上路,但今(17日)仍未见食药署有动作。潘志宽解释,预告60天虽然已过,但仍有一些程序要处理,会再进一步跟署内确认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