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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路跑粉归谁管?行政院消保处:再研商

综合资讯 作者:农讯网 阅读 0

27日发生八仙乐园粉尘爆炸事件后,“彩色路跑粉”要如何安全使用成为各方讨论焦点。目前仅内政部确定将“喷洒粉尘”行为纳入《消防法》管理,然而彩色路跑粉还可能被拿来做不同的娱乐用途,这项产品的安全性是否能仅用消防法规范?行政院消保处表示,将会进行研讨。

法界认为,彩色路跑粉这项产品的安全性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管理,要求制造业者在产品外包装明确建议安全使用方式与标示警语,担保产品的安全性,才能尽到保护消费者的责任。

提供路跑粉应做警语标示,使用者需确保使用方式安全

“彩色路跑粉”是由玉米淀粉添加人工色素制成,这类色素属水溶性、酸性媒焦,这类多用于塑胶玩具、生活用品制品;由于食用人工煤焦色素经煤焦油蒸馏、硫化反应,制成具水溶性与挥发性的酯类物质。也就是说,彩色路跑粉因添加人工色素、而有助燃可能,加上颗粒小、接触面积大,经遇热、燃烧才酿成不幸意外。

“彩色派对(Color Party)”使用的彩色路跑粉,是由台旺公司提供给“主办单位”瑞博国际公司和八仙乐园,而消费者经由购买票券、消费“彩色派对的服务”而产生法律关系。不过从彩色路跑粉的流通来看,整个法律关系应拆成“台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消费者”两层来看。

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任何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者都需要确保产品、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如果商品、服务可能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应于明显处”提供警告标示、紧急处理危险的方法。

从第一层“台旺-主办单位”的关系而言,台旺公司在提供彩色路跑粉给下游时,无论是作为食用或娱乐用途,只要是流通进入市场,只要有安全疑虞就应有危险标示;而据了解台旺公司在规格上有标示“勿于密闭空间喷洒避免尘暴”、“避免于火源处使用以免发生闪燃”等,“算是有尽到告知义务”。

而在“主办单位-消费者”的关系中,彩色路跑粉是主办单位提供给消费者“派对服务”的工具之一,整体而言,“主办单位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也就是‘整个派对’应该符合《消保法》第7条的规范,”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副处长吴政学说,因此活动安全、疏散动线、救灾设备等都要纳入考量。

只是目前主办单位上,八仙乐园和瑞博公司间的关系仍须厘清。吴政学说,目前瑞博公司的法律责任较无争议,只是八仙乐园仍表示“仅提供场地”而已;因此消保处仍需去调查双方的契约内容、经费分摊、媒体广告、场地使用等,才能厘清、认定八仙乐园是否同属“主办单位”,法律上所要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何。

明显标示危险、紧急处理方式,业者就属善尽告知责任

曾经担任台北市法规会主委,有过处理消费纠纷经验的泰鼎法律事务所律师叶庆元以“菜刀”为例,制造、贩卖业者只要于外包装上清楚、明显标示危险性、和紧急时的处理方式,就有“尽告知义务”。倘若消费者购买菜刀来从事非法的犯罪行为,或是未遵照建议的使用方式而受伤,业者因为“尽告知义务”,才能在《消保法》上免责。

此外,以“主办单位-消费者”关系来说,“业者就要提供任何构成安全疑虑的标示、警语”。只是目前爆炸起因疑似“有消费者在场内抽烟”,倘若属实,主办单位至少没有善尽管理烟害责任,不过消费者是否有“不当使用”行为,就有进一步讨论空间。

吴政学也说,目前针对彩色路跑粉多集中在“吸入性伤害”、环境影响,但鲜少有讨论粉尘爆炸的情况;既然有这起案例,未来粉尘类产品的标示、使用方法,都有研拟空间。

“彩色路跑粉怎么管?” 行政院消保处:会再研商

不过,目前关于彩色路跑粉的讨论,仅集中于对“使用方式”的规范,如尘暴事件后内政部就表示将比照天灯,将在公共场所办理体育、休闲等活动时,喷洒“可燃性粉末”的行为纳入《消防法》第14条的规范进行管理,修法通过后,喷洒可燃性粉末须经地方政府准许才可进行。

然而,彩色路跑粉“作为一种商品”该如何进行管理,却少有讨论。吴政学坦言,彩色路跑粉若作为食品用途,主管机关确为食品药物管理署;然而用作娱乐产品,主管单位为交通部观光局;若是路跑活动,则为教育部体育署;若是流通商品,则为经济部。“这方面我想消保处会作为一个整合平台,确认主管单位究竟是谁较为合适。”吴政学说。

目前整起尘暴事件确认受害者有494人,由于民众已送往全国各地医院,因此各地方消保官都将接受民众受理,未来消保处在厘清主办单位间的关系后,就会进行理赔等后续事宜。

彩色路跑粉含酯类人工色素 疑助燃加重八仙尘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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