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大有关系的2016年基改食品标示新制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于日前(2/26)预告修正“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及“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等三草案,将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分三阶段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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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基改食品标示全面扩及散装食品
依食药署公布之新制草案,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将于2015年6月1日后全面标示,散装食品将分依品项及对象,进行三阶段标示“基因改造”,2016年1月1月才全面落实至市场或摊贩。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国际贸易流通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本项新增)
新制实施之后,唯有同时存在基改与基改品项并在国际贸易上流通之食品原料,才有资格标注“非基因改造”字样。
以豆腐为例,若使用非故意掺杂率为0.9%的非基因改造黄豆为原料,便可于产品上标示“本豆腐使用符合欧盟法规非故意掺杂率为0.9%的非基因改造黄豆原料”。
反过来说,若是豆腐是以黑豆为原料,由于目前黑豆并没有基因改造品项,因此不能标示“本豆腐采用非基因改造黑豆为原料”。
标示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5公分,散装食品之其他标示型式不得小于2公分。
以标记(标签)标示者,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0.5公分;而散装食品若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