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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与城镇化问题

2016-03-20 23:56 来源:农讯网:资讯 作者:admin
导读: 一、 宏观差异导致中国问题需要区别观察、区别对待 首先,在讨论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前,我认为大家要先掌握中国过去这三十年的发展里,产生的三大差异。第一是区域化差异。过去

 

  一、 宏观差异导致中国问题需要区别观察、区别对待

  首先,在讨论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前,我认为大家要先掌握中国过去这三十年的发展里,产生的三大差异。第一是区域化差异。过去几千年来中国的区域差异,主要指的是南北差异,大家知道中国有一条分界线,把中国分成北方中国和南方中国,那就是长江。长江以北再以秦岭及淮河分成两块。再北边还有一条分界线,就是长城。长江以南分成岭北及岭南。思考南北中国有这四条线。核心的线是淮河、秦岭,古代叫做北方小麦区和南方水稻区,橘生淮南如何、橘生淮北如何,这是最典型的故事。不同的种植结构,就有不同的饮食结构、不同的文化、甚至是人们不同的气质。翻过长城,游牧人们逐水草而居,生活方式、思想习惯与长城以南有着更大差异。逐水草而居及游牧、定居及农耕两种生活方式在正史里面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过去讲的区域差异,讲的是南北问题。

  改革开放30年发生了重要变化,区域化差异更多地变成了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差异。这是近代以后的变动,近代从沿海开始,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五口通商,第二次鸦片战争把通商沿着上海往北拓展到天津、营口一带,又沿着长江延伸到南京、武汉、重庆。换句话说,整个西学东渐是通过沿海和沿江推进的。江指长江,因为黄河不是全线通航的河流,长江则可以从入海口一路溯江而上,沿着支流扩大。因此整个中国现代化的启动,是从沿江与沿海开始的。换句话说,东部、中部、西部差异,和中国整个现代化进程的推动是有关系的。这个差异在计划经济的前30年有所缩小,当时中央考虑到沿海备战问题,工业布局往中西部深入,商业活动也就随之深入。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是对外开放,国外资本向中国导入,劳动密集型资本及其产业在沿海一带布局,最早是港资在东莞、广东一带,第二拨是台资,再来是韩资、日资,还是在沿海一带,再逐步往西部推移。因此,中国的区域性发展差异,在改革开放后的30年加大了。这样的区域性差异,在我们讲土地制度、讲城镇化时,也有相关性。

  第二是贫富差异,也就是贫富分化、阶层差异。这个分化主要发生在市场和资本领域,没有发生在土地上,当然这个土地指的是农地,不包括农地转为非农的使用。改革开放的起始点是1982年,中国废除了公社制度,土地建立起以村为本位的、一种新的村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当然农地使用、非农使用引起的增值部分,如何被分配,是这30年争议最多的地方,也是个复杂现象,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说制度还是特定人群体把农村剥夺了。其实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农民的补偿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奥运会时,鸟巢附近拆迁估计有上万农民,那里的补偿标准很高,农民通过拆迁一夜暴富。所以谈贫富差距比较复杂。

  第三个差异是地方的财政差异。八九十年代,中央对地方采取放权让利,地方财政自支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决定,也就是所谓的财政大包干制度,优点是各个地方政府,你自己去赚钱,钱赚多了,财政支出就多,没能力赚钱的,就从农民那里赚钱,所以把农民搜刮地非常苦,就是我写的《黄河边的中国》。2004年、2006年,全国的农民负担取消以后,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就非常之苦,基本上完全依赖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苟延残喘。换句话说,理解今天的中国,很重要的一个观察点是,不同省之间、同一省的不同市、不同县之间、同一县的不同乡镇之间,财政差异非常之大,这就延伸出了各种不同的地方政府心态与做法。1996年,我到德国去,和德国的中国通讨论这个问题,本来以前我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他说你们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我们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世界各国的情况是,单一制国家调度地方各级公共财政能力一般来讲要强于联邦制国家。他研究过很多国家,没有像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地方的公共财政差异可以差到上百倍。他说,他一直想不通,如此大的财政差异居然能维持在一个国家里面,没有分裂。我们在国内很少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意识到它和国家的整合与分裂的关系。

  所以,中国的差异太大了。我愈来愈不敢讲中国如何、农民工如何,因为内部的差异非常大,很难用一个概括性的语言下一个判断。

  二、土地制度和未来农业发展潜在的问题

  土地制度的第一个问题是土地的所有权是不是应该私有化的问题。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要从1982年到1983年,废除公社体制,建立以村为主体的村集体所有制度说起。公社时期指的是1958年—1982年。1958年—1962年叫大公社时期。1962年,《农业纲要》六十条确定了小公社。一直维系到1982年,长达20年。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这所有制是怎么规定的呢?当时规定的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所谓“队”指什么呢?指的是生产队。那么生产队又是什么呢?中国这个生产队的基础主要指的是自然村,南方60%—70%的自然村规模在20户—60户之间,当然有的河湖村,五六百户人家也有,在山岭上,两三户的也有。北方比例略小一点。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础,实际上就是确定以自然村为基础,大的自然村分成若干个生产队。更小的自然村,这里三家、那里五家,有可能合并成为一个生产队。大家知道,自然村是自然形成的,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及其繁衍形成的,所以一般情况,一个自然村通常是一个姓,一个自然村其实是一个扩大的家族。我们一直认为历史上是翻天覆地的革命,但这个传统维持下来了。大公社时期违背了这个传统,生产组织和核算单位远远超出自然村,农民的利益超出自然村的都模糊了,全县调配劳动、全县组织生产、全县搞分配,搞成大锅饭,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了。

  在南方,至少江西我是调研过的,过去一个大队管辖的自然村平均是11个,前面讲了,自然村是自然延续下来的,它是一个宗族,大多以一个姓为主,你到农村去调研,凡是这个自然村里面有很多姓的,大体敢断定这个自然村形成的时间很短,甚至于在太平天国以后,那个地方的土地没有了,四乡的人到那里组合起来形成的自然村。如果是以一个姓为主,另外有一两个杂姓的,大概可以断定这些人是土改时长工们的落脚地,他本来是外村的。这样的自然村以小队为基础,土地使用权全由村子掌控,以家族为本位,自然稳定。这个里面几十户人家,一年产出多少,劳动相互监督,如何分配,懒汉问题基本可以解决,因为都是乡里乡亲,你不干有别人干,所以这个制度稳定了20年,因为它符合农民的普遍利益。

  理论上,土地是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队是生产队,大队是一级所有,上面是公社,公社也是一级所有。过去的公社既是社,同时也是县下的一级政权。政权下县,动议于晚清、发展于民国、完成于新中国。过去,隋唐以后是政权不下县,下面就让乡村自治。秦汉时期,政权是下县的,在县下面设立乡一级的机构,所以我们读《汉书》、读《史记》,可以读到汉代的XX郡、XX县、XX乡、XX里,这跟我们现在写到家乡的信的地址差不多,比如说浙江省龙游县XX公社XX村,这个表述和汉代的一模一样,里即村也,就是一个自然村。

  公社废除后,土地所有权就两头收缩了,队一级的所有权向村收缩,公社一级的所有权也向村沉淀,土地就变成村集体所有了。所谓农民,严格意义来讲是村民,这个村民是村集体所有的共同拥有者,也是村集体所有的承包者。我们讲农民其实是一个身份集团,而不是一个阶级概念,也不是等级,这是马克思·韦伯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区别于阶级,也区别于等级。这个集团由于他是某村,因为拥有土地而被界定的,这么理解下来,农民工就不是一个阶级,而是一个身份集团。这个集团是被各自的村所界定的,他之所以成为XX村的村民,是因为他在村里有土地,这个村的村民要成为那个村的村民,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村民之间是被封建起来的,把这个土封起来,建一个村民的资格。所以你要理解全部的农民,要把他还原到他是哪个省、哪个县、哪个乡、哪个村的村民,他是村民。

  1998年以后,第二次土地制度变迁,规定30年不变。十七大,规定土地长期不变。十八大后来就延续这种说法,叫永久不变,后来还有生不增、死不减。请注意它的社会学意义,这种经济制度安排的社会学涵义是什么?就是说,如果A村的女孩嫁到B村去了,这个女孩虽然成为B村的媳妇,但是她没有土地,所以理论上她不是这个村的村民,所以村民由于土地所有制,而被封建在他原有的村上。如此一来,农民的流动何以可能?这个制度安排的愿意是保护农民,同时也保护农业,假定你有一亩三分地,你是这个村的,你出来打工挣外快,打不了工可以回去,你有土地安全的保障,不能买卖、不能抵押,永远属于你。接着,以村为单位,建立医疗保障、新合作医疗。前不久我刚到杭州做调研,在西溪湿地的南边一点,劳动力大规模引入,本籍人员只有2.8万,外籍有5.8万,几个村的土地全部城市化了。2006年,主政杭州市的市委书记王国平,因为怕征地征得过多,农民没有保障,规定征地的10%归村所有,就是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的地也归农民所有,农民可以盖房子,原来是两层楼的,可以盖成五层楼。这样的房子就发生租金了,稳定的每年可以有三四万到二三十万的租金,好坏不同。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盖厂房、盖商住楼,出租,每年也发生租金,这个租金是要分红的。然而,一要分红问题就来了,到底谁是村民?是村民就可以拿分红,不是就没有。他们吵了三年,刚刚搞明白。嫁出去的是不是?嫁进来的是不是?招女婿的是不是?死了的是不是?刚刚生出来的是不是?当然就有问题了,这里不展开讲。所以说,大家要理解农村问题,就应该从土地制度开始。要理解土地制度的安排,一方面是保护农民的,但另一方面也约束了农民。换句话说,权利的另一面就是责任,离开责任的权利是不存在的,离开束缚的保护也不存在。到目前为止,到底是约束大于保护呢?还是保护大于约束?我们没有办法给出一个普遍的答案。所以,各位一想到农民,不要想到无差别的农民,不是的,他是属于某个村的,他是一个村民,把农民界定为村民。村民具有集体性质,之所以具有集体性质,是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他可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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