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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201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6-03-20 23:57 来源:农讯网:资讯 作者:admin
导读: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安排,2013年10~11月联席会议6部门组成3个检查组,对黑龙江、安徽、山东3省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进村入户、查看账目等方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安排,2013年10~11月联席会议6部门组成3个检查组,对黑龙江、安徽、山东3省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进村入户、查看账目等方式,随机抽查了12个县(市、区)的30个乡镇、77个村。总体来看,3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减负工作重视,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减负工作,涉农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明显减少,农民满意度较高。但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村级组织负担呈增加趋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黑龙江等3省党委政府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减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强减负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减负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2号文件精神,加强工作指导,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积极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安徽省建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实施了对地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评价。省委书记1年内4次就减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高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减负工作的重视程度。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减负工作制度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市县乡逐级签订减负目标责任书,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黑龙江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2010年以来,全省审核取消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37个,减少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收费2.7亿元,努力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

  (二)实施农民负担重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着力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安徽省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实施重点监控,明确规定监控期内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调动,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山东省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实施综合治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管制度40余项,减轻农民负担近千万元。黑龙江省集中开展向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清退涉农违规收费357.5万元。

  (三)强化一事一议规范管理,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指导监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山东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审核程序,取消了一批议事程序不规范、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项目,减轻农民负担1亿多元。安徽省农委与财政厅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一事一议专项检查,完善了一事一议筹劳和以资代劳控制措施。黑龙江省对议事范围、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等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四)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坚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检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持减负工作高压态势。黑龙江省依托农民负担检查所组建了一支精干高效的专项执法检查队伍,在全省常年开展明查暗访。山东省通过对17个市的34个县(市、区)减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9个方面问题进行了及时督办整改。安徽省各级2012年共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农民负担检查335次,检查发现涉及农民负担问题465个。

  (五)创新农民负担监管方式,拓宽农民反映诉求渠道。安徽省把农民负担信访案件查处作为监管重点,制定信访案件查处办法,建立农民负担监测预警制度,实现了监控关口前移。

  黑龙江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网,发挥宣传政策、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举报问题等方面的监管职能。山东省畅通农民投诉渠道,设立12316农民负担举报电话,利用“阳光政务热线”和“齐鲁民声”查处各类减负案件500余起。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向农民和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村级组织负担呈增加趋势。

  (一)涉农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各地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集资摊派明显减少,但一些领域涉农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政策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校服、学具等,也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农村中小学仍向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每生达数百元,且不开任何票据。

  二是农民用电乱收费。政策规定,城乡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检查发现,黑龙江省有的地方农户除按每度0.51元交纳生活电费外,每月还要为“两亮工程”多交1度电费。

  三是农村卫生乱收费。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地方向育龄妇女收取计生放环押金500元;黑龙江省有的县级卫生监督部门收取村卫生所500~1000元不等罚款。

  四是农民建房乱收费。政策规定,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农民、管理村务。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村向建房农户收取建房押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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