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鱼产业盼永续经营 渔业署雌激素禁令后罗秀婉李武忠
文/罗秀婉(台大渔科所退休教师)、李武忠(农经学者)
农历年前养殖乌鱼子使用雌激素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业者与官方交相责难,但少见学界出来表达意见,殊为奇特。渔业署及卫福部之回应不够明确,令广大消费者及乌鱼业者无所适从。至今风波看似稍歇,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未厘清,主管部门应出面说明并追踪了解。
养殖食用鱼之用药,不仅用在治疗鱼,也引致消费者之食安风险
事实上台湾水产养殖业一直以来都有一套明确的规范和评估标准,却没有贯彻执行和有效的监测管理,才会有今日模棱两可之论点出现。近年来随着国人食安意识之觉醒,养殖食用鱼之用药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引起广大消费者之关注。主管机关应该以专业负责任态度,掌握民情,对业者与周边产业进行有效辅导与管理,谨守法规,才会让台湾水产养殖得以永续发展,为台湾粮食安全、渔村经济等做出更大的贡献。
药物既是救命金丹也是毒药。鉴于药物对食用安全影响深远,且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滥用激素会给人体带来致癌的高风险,在现行水产用药规范中,允许使用的药物均采正面表列方式,凡未列入项目的药就禁止使用。
在日本水产用药法规中更标明药品属工业用、食品添加物用、试药等都不得使用于养殖业。而我们知道,雌激素不可用于一般食品、化妆品,原因在于外源性之雌激素对鱼类(做为食品)及人(做为消费者)均会造成影响,且雌激素只要极微量(pg~ng∕ml)就会产生影响,使用要非常审慎小心。
雌激素在生物体内作用层面广,非测不到就没问题
雌激素不论是外源性或内源性,在生物体内须与其特有之受体(receptor)结合开始产生一连串生理作用,而雌激素之受体多位在脑部、生殖腺、肝脏、肌肉骨骼、内脏多处部位及免疫系统,影响层面相当广,除了作用在生殖系统之外,也会在其他器官作用影响。投予之激素,在鱼体内生殖相关系统及其他有受器之部位作用完后排出体外,因此检测已经是作用过后的事,测不测得到已非关键,重点在于不能投予激素。毕竟安全不是光靠检测,而是应该回归到传统不使用激素的养殖方式。
国内研究也指出雌激素可能借由雌激素受体α与细胞其他传讯路径,改变GnRH基因的表现,干扰鱼胚胎的发育(康智伟,2011)。所以外源性雌激素不可随便乱添加,更不能用于食品。不过激素及某些特定试药则可以使用在治疗或繁殖种鱼,但此类用药处理过之成鱼及其受精或未受精卵均不得当成食品使用。台湾属于先进国家,对于水产食用鱼养殖场与种苗繁殖场对用药之管理,应明确区分、规范并监测,不要混为一谈。
主管机关应追踪乌鱼消费群之健康状态
由于国内在养殖乌鱼过程中使用雌激素提高雌鱼比率,来增加乌鱼子数量,已有十多年历史,虽未听闻有直接受害的案例,但是基于风险管控,渔业署及卫生署应共同合作针对偏好食用乌鱼子、乌鱼米粉消费者做较为长期之追踪检测,才能真正了解对人体有无造成不良之影响。
渔业署既然已公告禁止使用添加雌激素之饲料喂食养殖乌鱼,自有其依据,并宣称将于2017年度开始抽验饲料,就应该彻底查明饲料业者添加的种类与剂量,才能进一步委托生物专家实验了解对鱼类、人体有无不良影响。
禁令后,政府应研讨配套措施,将业者损失降到最低
对于目前仍在池中之1~3龄养殖乌鱼,由于已使用过雌激素,若依现行规定不能作为食用,如何善后,渔业署应有配套措施,让养殖业者损失可减至最低。我们建议对于禁令前已使用过雌激素之池中养殖乌鱼,考量到养殖业者生计与消费者权益,业者可回归传统方法养殖至上市,但建议政府可仿黄豆基因改造食品,特准业者在今∕明两年内可采“产品履历标示”标明禁令前之使用状况(包括使用雌激素种类、剂量,使用年月日、期间等),并标明禁令后确实未使用雌激素养殖,政府查明清楚就可上市贩卖。
鉴于雌激素在鱼体及人体内作用,不仅涉及生殖、内分泌,也包括免疫等生理领域,政府应该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做深入探讨。同时为去除不必要的食安风险,禁用激素不仅是要检测不出,更重要的是养殖全程均不使用激素才能当食用鱼,这关乎食品安全及养殖业之永续经营,不能刻意被模糊。
台湾养殖渔业是否要仿效欧盟,全面禁用雌激素?
水产养殖界使用性激素,在早期确实是提升产业获益的重要技术。在旧的养殖学教科书内载明,一些淡水鱼苗及吴郭鱼苗等在孵化后一周至一个月内的性分化(sex differentiation)敏感阶段使用性类固醇,可调控池鱼性别比率(%),于是在繁养殖碰到雌雄成长速率差异大时,业者就会考虑此策略。
随着消费者食安意识之提升,欧洲许多国家已明令激素不可使用于养殖食用鱼(European Directive 96/22/CE)。但台∕日官方似乎仍持默许态势,日本方面不见官方此方面之资讯,但在《日本の水产养殖》(中田诚著,幸书房,2008)一书中,作者也坦言日本水产养殖业者使用激素于鱼苗调控性别,有食安之疑虑,中田教授认为有必要加以究明。
水产养殖鱼种之性分化期,多数集中在鱼卵孵化期末至孵化后一个月内,此阶段体型很小,使用之总剂量应较少;但如果是日本鳗、乌鱼,其性分化时期晚,日本鳗体型要15~20 公分,乌鱼要5~7 公分使用激素处理才比较有效,但此阶段鱼已不小,使用之激素量多很多,从食安标准言,已不可当食用鱼养殖。
因此在此当下,我们或许“暂”不用像欧盟国家“完全”禁止使用于养殖鱼之性别调控,但我们似乎可在研究清楚之前,暂时仅开放给性分化在孵化后一个月内之鱼种调控性别用,但上市之食用鱼都须依产品履历标示其是否使用激素,没有使用激素处理之养殖鱼也应明确标明未曾使用激素。至于如日本鳗、乌鱼等性分化时期比较晚之食用鱼养殖,应循欧盟模式禁止使用。
至于暂行开放雌激素使用在性分化早的养殖鱼种之建议,是否有违食安之底线?台∕日养殖专家学者或可共同探讨:此类水产养殖鱼之食品安全如何维持?以因应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维护国内养殖产业的稳定发展。
禁令之后业者该怎么做?官方应实质辅导,也对消费者说明清楚
新的养殖季节开始,又是乌鱼投放饲料的关键期,主管机关下禁令之后,更应邀集专家学者一同开会,商讨配套辅导措施,指导养殖业者该怎么做。官方也应出面对消费者说明清楚,以降低国人对乌鱼食品安全的疑虑。乌鱼为台湾重要之洄游野生鱼及养殖鱼种,每年为渔民带来相当的财富,如何让该产业永续下去是水产界相当重要的课题。
而“危机就是转机”,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水产试验所、业者及有关养殖研究之产官学单位应该趁此机会集思广益,共同研商符合食品安全之乌鱼养殖方法,让乌鱼养殖产业得以永续。消费者也可以安心食用美味的乌鱼大餐以及乌鱼子,更有助于乌鱼子的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