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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法》草案之比较简评

2018-01-15 21:45 来源:Nongxun.net 作者:Nongxun

《农业基本法》的立法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实务背景及政策论述。在这样的考量下,立法内容当然不可置外于内部的行政组织变革、外部政治经济变动、改革过去农业立法不周延的积弊、以及以“农业宪法”的高度,回应未来数十年甚至百年的农业发展与粮食问题。

本文依照农业发展政策学理典型的分类,供后续各版本《农业基本法》草案分析基础。过程将农业基本法分为总体农业政策纲领(立法目标与价值彰显、政策参与),以及分项式的农业政策(农业金融、农地与农地重划、农业现代化、农产运销、农产价格与农产品市场、农业结构改善、农村发展、农民社会福利与农民服务、另类农业与永续环境等相关政策)进行分论评析。

选用行政院农委会2016年版本、第九届王惠美委员版本、苏震清委员版本、蔡培彗委员版本进行原文平行列出比较。并试图针对各版本条文提出可能的思考方向,进行各项政策目标进行基本评述分析。然碍于篇幅及时间因素,无发深入各项法条论述;但仍期待能促进读者对农业基本法修法的关注,与进行个人针对各版本的评价。

建构农业基本法的立法背景论述

在整体农业政策框购下,农委会有行政组织重整的期程,以及外在贸易冲击、农保改革、农地政策等对农业发展的影响;这些是农业基本法必须列入考量的立法背景。

近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面临组织调整与业务调度的挑战,包含未来水保局及林务局改隶环境资源部,内部则有农村再生业务移转至农委会企划处,食农教育业务也经副主委陈吉仲承诺由农委会执行。同时,民间对于许多农委会施政工作多所期待;包含农业缺工问题、农村生态环境、农地重划之政策工具、推动食品安全业务、稳定粮食价格波动、推动认验证体系等。同时,农民团体三法:《农会法》、《渔会法》、《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则有其法人地位问题,尚需厘清。

另外农业政策的面向也因外在政经变迁,必须兼顾更多面向。面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暖化、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风波,农业发展与政策面临高环境风险的挑战;而日新月异的农业工程技术、生物基因编辑技术、网络产销迅速的特质,农业产业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状态;农委会更应移植风险治理的政策规划模式,来因应风险社会中的农业政策。

而农产业本身打破过去第一级产业的限制,结合数位、知识、休闲、文化与科技导向的新商业型态,创造新式的营运模式,改变了过去农业单纯的产销关系;农委会试图外销的大量生产与整合行销、扶植地区小农生产合作的政策,都显得单点式的政策措施。除此之外,过去农业立法《农业发展条例》、《农村再生条例》、《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有政治意图的妥协修法,导致农业行政与预算分配扭曲。

又农村再生条例未能在法条规范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丰富农村生态环境以及标定优先需求之农村,后续政策规划的执行单位“农村规划发展署”又未依原草案版本成立,改由水土保持局农村建设组作为政策统筹单位。曾旭正教授(2008)批评农村再生条例是将其基金庞大资源挹注特定地区或团体并为了实现其特殊政治目的。

除此之外,农业发展条例对农舍大兴土木、缺乏农村政策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也未能彰显农业多功能性价值。因此现行的农业立法与政策纲领,未能在政策体系的层次对农业政策进行完整且全面的照顾。如此不周延的农业立法,应当由《农业基本法》进行新的纲领规范,并依此纲领针对后续其他农业法例进行修正。

总体农业政策纲领

政策参与

王版特别强调政策应掌握长期趋势,并依此订定中程计划,实为可期之方;政院版的主张也类似。另外,三个版本均触及农业政策的审议及咨询方案。王版以“得召开”咨询会;苏版以“应经审议”由审议会来把关,为较严格的政策审议条件。政院也是以应审议行之,但并未提及设立较严格的咨询机关。

蔡培慧委员版本则是针对审议会提出明确的目标功能与组织规范;然而,在部会本应有跨部沟通机制的现实下,还订有部会代表的规定,可再思考是否改以明定部会局处列席、共识整合或以观察席的方式替代。然蔡版本另有针对中央政府施政方针与地方分工进行详细着墨,增加各级农业部门施政指导的明确性。

本部分应聚焦在审议会的组成分子的来源、数量、多元性、及代表性,以及相关部会与利益团体如何协调相关政策,落实民意表达的管道。尤其审议的内涵是否包括年度水源审计、绿色补贴、农产进出口规范、农地重划与乡村社区更新、及蔬果生产规划等重大议题。除此之外,我们应可以预期,作为农业政策制定的重要咨询机构,未来在发生重大食农事件时,审议会可能成为各类团体抢发言权的战场。

  • 王惠美版第四条:“中央政府应依农业基本政策目标,制(订)定执行所需之法规及制度;预测农业长期发展趋势,订定中程施政计划,并配合时程定期检讨,据以编定年度施政方针及施政计划。
    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得召开农业政策咨询会议,以订定、修正农业施政方针及编定农业施政计划书。”
  • 苏震清版第六条:“为审议及协调本法相关计划及措施,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应设置农业政策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
    中央政府依第四条订定、修正农业施政方针及编定农业施政计划书前,应经审议会审议。
    审议会应督导与本法相关事项之施行;并得就本法所定相关事项,向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书。”
  • 政院版第三条:“中央政府应考量国家发展方向及社会需求,依前条所定基本目标订定国家农业发展相关政策与中程施政计划,据以编定年度施政方针及计划,并订定相关法令、财政及金融措施。
    前项政策与计划之订定,必要时,应邀集政府相关部会、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农业学者专家、产业团体及消费团体参与,并定期检讨。”
    政院版第四条:“为审议及协调本法相关措施,行政院应邀集相关部会、学者专家及产业团体召开会议研商审议。”
  • 蔡培慧版第六条:“为审议及协调本法相关计划及措施,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应设置农业政策审议会。
    农业政策审议会除审议本法所规定事项外,应督导与本法相关事项之施行;并得就本法所定相关事项,向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书。
    为着重粮食安全,农业劳动之持续,确立农业生产资源土地、水利之合理供应,农业政策审议会应每年针对前述项目加以评估并衡量政策执行是否得当。
    农业政策审议会设置委员十五名,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首长担任首席执行官,委员由首席执行官邀请部会代表、学者专家、农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团体推荐代表出任之。其设置、组织及相关事项,由行政院定之。
    前项委员为兼任,部会代表不得超过委员人数二分之一,并随职务异动,其余委员任期两年,并得连任一次。”

立法目标与价值彰显

王与苏版均提到“粮食安全、多功能价值、竞争力、农民、永续发展”等面相;但苏版还另外提及“三生、照护体系、技艺文化”。政院版则比较著重在:粮食安全、多功能价值、国土城乡等议题。蔡版本则完整的提出生态、家庭农、优势农业、文化、性别,甚至乡村发展等考量。

其中各版本的“多功能价值”的架构非常重要,这不仅仅是让补贴政策有弹性的解释空间,更是追求农业永续时进行外部效益计价与政策拟定时的重要论点。相关条目取舍的重点在于“多功能价值”到底涵盖什么?有哪些政策工具支持?最终将决定未来农业部门的业务面相及组织分工架构的完整性。

  • 王惠美版第一条:“农业为国家之根本,为发挥农业于粮食安全、生态保育、农村文化及国土保安之多功能价值,并提升农业竞争力,增进农民福祉,确保农业永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王惠美版第二条:“农业之多功能效益为全民所共享,为适当回馈农业之贡献及确保农业之永续发展,全民应共同维护农业环境资源及农民合理所得。”
    王惠美版第三条:“政府应采行必要措施,达成下列农业基本政策目标:
    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育农地及水资源。
    二、提高产业竞争力,照顾消费者权益。
    三、打造优质新农村,提升农业人力素质。
    四、维护农业生态及环境,促进自然资源永续利用。”
  • 苏震清版第一条:“农业为国家根本,为推动国家整体农业政策,发挥农业于粮食安全、生态保育、农村文化及国土保安之多功能价值,并提升农业竞争力,增进农民福祉,达成农业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多元共荣目标,确保农业永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苏震清版第二条:“农业永续发展,系指安全稳定之粮食供应、健全经营之产销环境、自然保育之生态资源、农业相关人力培训、农民福利提升及建立农村照护体系,以发挥农粮食生产及生产以外多功能性机能。”
    苏震清版第三条:“政府应拟定具体计划,落实下列农业政策目标,以提升农业竞争力,确保农业之永续发展:
    一、建立安全粮食生产环境,供应国民优质、充足与安全之农产品。
    二、确保农民生计,支持家庭式农业经营,健全农业产销通路与结构,增进农民所得与福利。
    三、改善农村生活,建立农村生活照顾体系,提升农业人力素质,传承农业技艺与农村文化。
    四、维护农业生态及环境,发挥农业在农产品供给、农村生活、自然资源涵养、生态环境保育、国土保安及社会安定等多元功能。”
  • 政院版第一条:“为规定农业相关政策之基本目标及实现各该目标之基本事项,透过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工,全面性、计划性推动全民参与农业发展相关政策,以提升民生经济及全民福祉为目的,特制定本法。”
    政院版第二条:“政府及民间部门应共同努力采行必要措施,达成下列农业发展基本目标:
    一、建构粮食安全体系,提高粮食自给能力,扩大在地农产品消费,确保优质粮食之稳定供应。
    二、强化农业竞争力,健全产销基础建设,培育农业专业人力,促进农地、农业用水及其他资源合理与循环利用,加强研发及推广,提升经营效率及农业所得。
    三、营造可永续发展之农村,改善地区农业产销及生活机能,加强自然资源保育,发展友善环境之农业,发挥生态保育、农村文化、休闲乐活及国土保安之多功能价值,促进城乡互利共荣。”
  • 蔡培慧版第一条:“农业为国家之本,为确保农业、农民、乡村及资源保育之基本政策,维持农业多功能价值于国家发展、社会经济、粮食安全、国土保安、生态保育、乡村文化、乡村地景及农地农用之任务,并明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权责与任务,以计划性推动相关政策,确保农业永续发展、适应极端气候、增进农民福祉,提高粮食自给率,特制定本法。”
    蔡培慧版第三条:“政府应拟定具体计划,落实下列农业政策目标,确保农业之永续发展:
    一、发挥农业在社会经济安定、粮食安全、国土保安、水土资源涵养、生态保育、乡村文化保存、乡村地景维护之多元功能。
    二、建立安全粮食生产环境,维持粮食生产资源,供应国民优质、充足、稳定与安全之农产品,提升农业因应气候变迁之调适能力,为避免粮食危机,应订定明确之粮食自给率年度精进目标。
    三、建构农业永续经营环境及地区型发展体系,完善农业之技术与金融支援体系,稳定农业生产链与消费市场之连结,推动农业在地生产、在地消费。
    四、强化农业提升乡村生活品质及环境,建立乡村生活照护及公共服务体系,维护农耕及乡村地景之完整性。
    五、建构优势农业,强化以市场为导向之产业竞争力,建立责任农业制度,施行标准作业及与世界接轨之农产品品质认证体系,以达成农业之永续发展。
    六、支持家庭农场之经营,完善永续经营之产销通路与结构,保持农业劳动力之投入与更新,提升农民之农业知识、技术、创新能力及竞争力,确保农民在农业经营及乡村社会中之性别与社会平等,增进农民所得与福利。
    七、确保农业发挥生态环境之价值,增进符合其环境之农法发展与利用,提升农业生产地区之环境减灾及防灾能力。
    八、增进国民对食农文化之重视,完善食农文化之产业环境,并确保我国多元食农文化之传承。”

分项农业政策盘点

农业金融

三个版本均提到政府介入农业金融的信用保证。王版另外提到低利与专案贷款政策,更强调金融与资讯系统的利用与效率提升;就资讯系统可能可以试想,农业金融中的金融化与投机化会不会更趋严重,或者农业生产者是否能从这样的资讯中更容易获利。苏版则强调合理补助,延续福利与扶助式的政策。

政院版则强调农民与农企业的经营资金,明显有企业化与规模化的意图。蔡版本则强调农民小额信贷,不同于农企业为主的农产业发展观点。基于金融是各项事业的基础,本项的判断重点在于未来的农业金融,是支持什么样的经营单位?家庭与农企业等是否能够有均等的机会,建立有信用且有信誉的金融体系及监管工作,避免农业金融机构成为类似老农派立委掏空农渔会信用部的状况,或近几年借贷炒作农地等灭农行为的帮凶。

  • 王惠美版第二十条:“政府应维持农产品产销平衡,促进行销通路现代化及多元发展;协助建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结合农业金融与资讯系统之共同利用,促进农产运销及流通之效率化,支持市场拓展。”
    王惠美版第二十二条:“政府应辅导农业金融体系发展,提升农业金融机构经营效能,维护农业金融秩序。
    政府应强化农业信用保证制度,推动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协助农业经营者取得低利融资,促进农业发展。”
  • 苏震清版第三十二条:“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立农业信用保证制度,协助农业经营者取得农业经营所需资金,并得给予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合理之补助。
    中央主管机关应编列预算办理农、渔民一定额度之无担保信用贷款之保证,以协助农、渔民维持家计及农业生产。”
  • 政院版第二十一条:“政府应持续推动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并建立农业信用保证制度及充实其承保能量,协助农民及农企业取得经营所需之资金。”
  • 蔡培慧版第十七条:“政府应辅导农业金融体系发展,健全农业金融制度,维护农业金融秩序,提升农业金融机构之经营效能,强化农业信用保证制度,协助农业经营者取得农业经营所需资金,促进农业发展。
    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农业金融机构优先融资予农民,推动小额信贷,健全农业金融之社会基层支持功能。”

农地与农地重划

版本中均将农地农用设为共识,然而法律的解释空间让各版的农地变更留下不同程度的方便。王版以分级分区及总量总量强调农地的合理运用,但还是留下了“尊重变更意愿”的后门。苏版强调总量管制以及“变更以法律定之”,并强调生产专区;此外也呼应国土保育与污染防治精神。政院版的也不外乎类似的主张,强调农地总量及品质分级分类,顾及国土规划与农业政策目标。

蔡版则是以整体规划与土地管理进行,并未特别提及重划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苏版认为农地的非农业使用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若个别农地可能不太适合变更使用,但若牵涉到整体农业与农村区域发展者,确实可以考虑一定的环境审核与意见机制。本项的要点在于使用什么样的手段,推动农业用地合理的分级分类、提供乡村更新政策中重划法源。并且建立农地开放变更的回馈与处罚机制达成地利共享,以杜绝农地投机恶化。

  • 王惠美版第九条:“为确保国内潜在粮食自给能力,政府应依据国土规划目标,实施农地资源调查,建立农地分级分区管理机制,确保农地总量及品质。
    施政资源应优先运用于优良农地,鼓励采取友善环境及具经济效益之经营方式,营造具一定规模之优良农业生产区域,引导农地合理利用。”
  • 王惠美版第十条:“政府应强化农地管理机制,针对优良农地实施较高强度之管制规范,并严格管制与农业生产性质不相容之设施使用。
    农地变更应以整体规划为原则,避免破坏农地完整性或影响周边农业经营环境之变更方式;应保障农地所有者及经营者权益,并尊重其意愿。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加强实施确保农地农用之措施,防杜农地资源被不当使用。”
  • 苏震清版第四十条:(农地农用)“政府应确保农地农用,并推动符合资源永续利用之农地重划工作,改善农业生产环境。
    为保障农业经营者之权益,农业用地容许使用项目、使用变更、分割、权利移转等规范,另以法律定之。
    各级主管机关对于编定为农用之土地,应通盘规划其利用,以区块规划建构专业生产农业区。”
    苏震清版第四十三条:(资源利用方向)“为维护农业生产及生态资源,政府应配合国土计划之总体发展原则,建立整体性农地利用与管理制度,并制定森林保育政策,推动国土复育策略,加强森林维护及永续经营,维护生物多样性,增进国土资源之保安。”
  • 苏震清版第四十四条:(农地污染防制)“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农地、农业用水及农业生产环境遭受污染,农业用地如容许做非农业使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政府应奖励及推行低污染之农业技术,并制定农药、肥料之正确使用及农业废弃物之有效管理及利用等相关规范,避免不当农业生产作为造成环境污染,维护农业整体安全。
    对遭受污染之农地,政府应依法管制使用,并协助受害者向污染者请求损害赔偿;无法确定污染者及污染者确定而无法求偿者,由政府设置基金补偿之。”
  • 政院版第十六条:“为确保农地总量及品质,落实农地农用,政府应依据国土规划目标及农业发展需求,采取农地分类分级管理之必要措施,营造优良农业生产区域,促进农地有效利用。”
  • 蔡培慧版第九条:“农地变更应以整体规划为原则,以避免破坏农地完整性或影响周边农业经营环境之变更方式;应保障农地所有者及经营者权益,并尊重其意愿。
    为延续土地改革、平均地权之传统,政府应以农地农用之审查制度,建立有效之农地储备制度。
    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等地方自治法人团体应加强实施确保农地农用之措施,防杜农地资源被不当使用。”
    蔡培慧第三十三条:“政府应积极确保乡村地区农地农用,落实农地分类分级管理之必要措施,禁止农地资源不当耗用;乡村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应考量乡村聚落及农业发展之空间完整性。

德国农地重划宣传品。(刘健哲博士提供)

农业现代化

政院版并未针对农业现代化的项目进行立法。王版主要强调产销平衡、多元通路支持农业运销。苏版则采取扶植模式,强调经营模式与技术的革新与推广、鼓励新进农民与低耗能低排放农业、设立研究院与园区、另外立法保护遗传品种权。

蔡版则强调家庭农、适地适种、政府的技术服务与遗传资源的公共化,合适台湾现行家庭农户现状的需要。针对本项我们应思考21世纪的农业现代化是否应该脱离绿色革命,寻求多元的农业生产型态,让农民有机会自行选择透过价值与产量来扩张收入。这些过程中,是否能从实际的田野操作、讨论与研究发展中,帮助各项农产业的硬件设施与软件服务达到现代化与提升农业经营者生存的机会。

  • 王惠美第二十条:“政府应维持农产品产销平衡,促进行销通路现代化及多元发展;协助建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结合农业金融与资讯系统之共同利用,促进农产运销及流通之效率化,支持市场拓展。”
  • 苏震清版第十七条(强化农业经营管理技术能力)“为确保农业稳定经营,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改善农民的生产与管理技术,并协助新进农民获取农业新技术,发展低耗能、低排放之农业经营模式。”
    苏震清版第十八条:(加强农业科研与推广)“为提升农业竞争优势,促进农业产业转型,政府应加强公营农业试验研究及产业学术合作,推动农业产业技术研究发展,落实农业科技研发成果之推广,并提供农业经营者技术服务。
    为整合现有农业相关的产、学、研究机构人力,加强农业之生产、物流和行销科技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国家农业研究院,其设置办法,另以法律定之。”
    苏震清版第十九条:(农业研发及推广经费编列)“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编列农业研发及推广经费;经费之编列应兼顾农民、农企业及协助农业研发或农业推广等需求,并应兼顾农业生态环境之维护。”
    苏震清版第二十条:(强化农业资讯整合与管理)“为推动农业资讯化及数字化,有效进行农业资源统计分析及农业资源规划利用,政府应充实资讯设备及人力,建构农业资讯应用环境,强化农业资讯搜集机制。
    地方政府应指定专人办理农业资源及产销资料之调查、统计,层报中央主管机关分析处理并定期公告。”
    苏震清版第二十一条:(农业知识产权之保护)“政府应致力于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及遗传资源之保护,以保障我国农业之品种权及相关知识产权。
    政府对具前瞻性、敏感性农业品种及相关知识产权、农业技术等输出之限制,另以法律定之。”
    苏震清版第二十二条:(设置农业科技园区)“政府得配合农业生产及研究发展之需要,设立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育成与技转机制,提高农业创新研发能量,并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农业科技普及应用。”
  • 蔡培慧版第十九条:“政府应依据地区特性、农业经营类型及适地适作原则,积极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确保农业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蔡培慧版第二十条:“政府应维持足够之公营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发展具公共性之农业科研目标,并适时进行组织再造与调整,以提升其研发能力与效率。
    政府所属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应加强农民保种、育种、传统农法与适地适作之研究,并积极提供农业经营者技术服务。
    政府应致力于农业科技智慧产权之公共化及遗传资源之保护。对于具前瞻性、敏感性之农业品种及相关智慧产权、农业技术移转或输出之限制,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宽列农业研发经费;经费之编列应特别注重家庭农场之技术需求及农业生态环境之维护。”

农产运销

王版强调通路的现代化通路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样的,苏版强调产销计划与产销环境的改善。另外苏版也特别提及在地产销的概念,值得深化之。又两版本均提到以资讯系统介入产销体系,均可期进入实质的施政方案避免菜土菜金的窘境。蔡版则提倡国内市场优先、政府对市场的适当管制避免恶性竞争,并增加强调食物里程、利基产品、食品安全与溯源系统的建置、进击农业、农业合作等业务。

政院版则以较为陈旧的“符合消费者需求”概括农产运销的概念。作物保险的部分,王版与政院版也均有提到灾害保险及救助的讨论;蔡版则强调农产天灾保险与救助要具有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功能。相关实行细则期待更细致授权机关组织进行建立灾害保险制度。

本项目的重点在于,政府能持有哪些政策工具,介入农产品天灾的情况(常态化的风险应变),以及维持正常农业生产的运流销售体系,避免市场失灵的现象;再求推动利基型的农业生产,提升农民收入。除此之外,如何透过相关的政策工具,促进农业结构(人力、土地、资本)因应时代调整。

  • 王惠美第二十条:“政府应维持农产品产销平衡,促进行销通路现代化及多元发展;协助建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结合农业金融与资讯系统之共同利用,促进农产运销及流通之效率化,支持市场拓展。”
    王惠美第三十六条:“农产品受农业天然灾害损害,政府应采行必要救助措施,并推动农业保险;对于农产品因产销失衡所受损失,应提供必要之协助,并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各级政府应建立分层负责机制,共同承担前项事项之行政及财务责任,强化对农民之救助及协助效能。”
  • 苏震清版第二十三条:(推动农业生产专区与整体产销政策)“政府应依据地区特性及农业经营类型,规划农业生产专区,建立农业中卫体系及适地适作模式,推动整体产、制、储、销及在地型农业计划,建构农业永续经营之产销环境。
    政府应订定全国农业产销计划,并建立地区农业发展体系,建构稳定生产与消费的产业价值链,并推动在地农业、在地消费之发展。”
  • 政院版第二十二条:“为推动符合消费者需求之农业生产,必要时,政府应采取措施,缓和农产品价格显著变动对于农业经营及消费者需求之影响。
    为减少农业生产受重大天然灾害损害,政府应采行必要救助措施,并推动农业保险,以稳定农业经营,确保农家收益。”
  • 蔡培慧版第二十二条;“农产品受农业天然灾害损害,政府应采行必要救助措施,并推动农业保险;对于农产品因产销失衡所受损失,应提供必要之协助,并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各级政府应宽列预算,建立分层负责机制,共同承担前项事项之行政及财务责任,强化对农民之救助及协助效能。”
    蔡培慧版第二十四条:“政府应维持农产品供需平衡,完善农产品物流及市场服务体系,建立公开透明之市场运作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及恶性竞争,确保农民、消费者及其他农产业链从业人员享有公平公正之市场环境。
    政府应建构农产品多元化产销通路,减少食物里程,支持农产品在地市场。
    政府对于具国际竞争潜力之关键农产业或农产品,于不影响国内粮食安全之前提下,得就利基市场,协助建构国际行销模式,推展农产品全球行销布局。”
    蔡培慧版第二十七条:“政府应于维护我国粮食安全及不损及国内农渔业健全发展之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农渔业咨商,争取我国农业及农民之权益,排除农产品出口障碍,拓展我国农业国际市场。
    政府应参与国际组织及活动,推动互利互惠之双边农业交流及合作。政府得推动我国与友好国家之农业交流合作,并得对开发中国家提供援助,以协助其农业及乡村之发展。”
    蔡培慧版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强化我国农产业于国际市场之竞争优势,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优良农业技术之国际推广及本土农产品之国际行销,拓展我国农产业之国际市场能见度。”

农产价格与农产品市场

王与苏版都特别强调进口农产品的冲击与救助;苏版也多提到防止囤积以及平准基金的设立;蔡版则是直接针对进出口政策工具规范。这样的价格政策虽然保留了施政的弹性,然而却少了其可检验的价格走廊的设计,暂时难以判断其优劣;未来修法时可考虑增加要求农业部门针对重要产品的价格走廊目标。

同时,未来可能还要细分强调稻米、蔬菜、水果、肉品等各类农产品依照其特性予以不同的价格政策作为;值得注意的是,蔡版强调平稳市场的工作应有针对极端气候的影响及营养健康的考量。本项目的重点在于,农民与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买卖农产品,维持尊严生计。持此之外,还要能维持健康营养的饮食型态。在这样的前提下,实施相关农产品市场的价格稳定工作,包含产量预测与产量控制调整、订定可接受的价格区间。

  • 王惠美第八条:“政府为补充国内生产不足之需求,应订定农产品进口因应措施。
    为避免进口农产品冲击国内农业生产,政府应订定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及反倾销与防卫等措施,必要时紧急启动实施之。
    政府应设置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其收支、管理及运用办法另定之。”
  • 苏震清第十条 :(因应农产品进口之救助措施)“政府为补充国内生产不足之需求,应订定农产品进口因应措施。
    为避免进口农产品冲击国内农业生产,政府应订定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及反倾销与防卫等措施,必要时紧急启动实施之。
    政府应设置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其收支、管理及运用办法另定之。”
  • 苏震清第二十四条:(稳定农产品价格)“政府应建立健全之农产品供需及品质之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产品价格之合理及稳定,促进优质农业生产。
    政府应拟定措施防止产销失衡或人为囤积炒作,以避免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并稳定农产品供需。
    政府为因应农产价格波动,稳定农产品产销,缓和农产价格之波动,确保农民及消费者之权益,应设置农产品价格平准基金,其收支、管理及运用办法另定之。”
  • 蔡培慧版第十四条 :“为维护进口农产品之产销秩序及公平贸易,中央主管机关得协调财政及贸易主管机关依有关法令规定,采取限制进口、关税配额、特别防卫或其他适当之措施;必要时,得指定单位进口。
    为避免进口农产品冲击国内农业生产,政府应订定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及因应措施。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
    为促进农产品输出,扩大农产品市场,政府应充实市场调查、提供市场资讯、强化行销宣传或采取其他增进农产品竞争力之必要措施。”
    蔡培慧版本第十五条:“为确保国人健康饮食生活所需最低限度之粮食供给、维持民生物价稳定、避免进口中断或因应极端气候而认为有必要时,政府得进行粮食之增产、流通之限制、强化进口替代作物之生产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农业结构改善

三个版本都强调农业补贴,却未能突显出农业补贴作为结构改善的工具,结合土地租赁买卖的流动及农民进场与退休制度来设计一部分的农业补贴。王版特别强调专区、苏版则特别强调扩大家庭农经营规模、蔡版以专业化一子继承的家庭农为基础。相反的,政院还是标志农企业化、法人化的路线。此部分应注意相关的结构政策要能够因应时代需要而改变,尤其台湾农地面积总量并不大,在工资与规模的考量下,家庭农的生产规模扩大势必为正常现象。

  • 王惠美第十三条:“政府应依适地适作原则,成立农业生产专区,奖励扩大农场经营规模,改善产销基础设施,建构符合质量稳定及市场导向之供应链体系。
    政府应加强辅导农民组织,提升农业经营效能及竞争力,扩大服务农民功能。
    政府应发展加值型农业,掌握制造业转型需求,与我国有意输出的服务业者合作,建立公私伙伴关系,在海外充分发挥台湾农业在热带与亚热带科技及食品加工科技的优势,创造智能服务的全球新价值链农业。”
    王惠美第十四条:“政府应规划实施符合国际规范之农业境内支持措施,以维护农民所得、确保粮食生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或奖励符合资源保育、环境友善之农业经营。”
  • 苏震清第四十一条:(绿色补贴或对地补贴)“为推动环境友善之农业方案,政府应建立多功能评估机制,对有助于环境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育、缓和气候变迁及粮食安全耕作方式之土地面积,基于保障农民一定所得水准,政府应给予合理补助,并编列预算支应。”
    苏震清第三十一条:“为推动农业专业经营、扩大家庭式农业经营规模、鼓励青年从事农业经营,政府得协助贷款或提供补助”
  • 政院版第七条:“政府应推动符合国际规范之直接给付措施,以稳定农民所得,确保粮食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符合资源保育及环境友善政策之农业经营。”
    政院版第十五条:“政府应系统性培育专业农民,鼓励青年与农家后继者创新农业经营,并推动农业经营法人化及企业化。”
  • 蔡培慧版第十八条;“政府应实施符合国际规范之农业境内支持措施,以直接给付之方式,维护农民所得、确保粮食生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或奖励符合资源保育、环境友善之农业经营。
    前项农业境内支持措施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九条:“政府应计划性培育具有经营效率及安定经营之专业农民。
    政府应订定相关措施鼓励青年从事农业经营,并应协助青年农民取得土地、资金、生产工具及学习农业技术、企业化经营管理能力。
    政府应鼓励家庭农场后继者单一继承农地或农舍,以维持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并得依地理特性、产业需求、社会及经济条件,辅导家庭农场拟定多元化经营之计划。”

农村发展

王版以农村共识、休闲农业与推广工作与妇女培力,苏版则强调设施与机能改善。政院版则较详细讨论,针对青农扶助、农村多元机会、设施机能、保育治理、城乡交流等均有着墨。蔡版则有一章节。虽然政院版与蔡版农村政策部分已经相对完整,但仍然欠缺农村整替政策的拟定与负责机构。

农村发展政策的两项基本工具为农村社区更新与农地重划。在各版本中社区更新与基础建设较有着墨,但仅偶苏版提及农地整体规划与蔡版乡村地区农地管理。但就比较德国乡村政策而言,我们应在农业基本法中明定农地重划法目标与宗旨应符合农村整体永续发展与农地管理、强化旱涝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粗放耕作区、设施农机停放、土地征收改以土地交换等各类土地使用规范与冲突相关目标,并订定后续农地重划法规修法方向,明确订定交换分合之规定。除此之外,应明订成立乡村发展局处统筹相关业务。

  • 王惠美第二十三条:“为推动农村发展及永续经营,政府应依据农村资源特性及社区共识,培育农村在地人力,兼顾产业经济、文化资产及生态景观,整体规划并循序推动农村软硬件建设之均衡发展。”
    王惠美第二十四条:“政府应推动休闲农业加值发展,打造优质农业旅游环境,提升服务品质,推展农业体验学习,开发具地区特色之农业旅游商品,并开拓国内外市场。”
    王惠美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建构完整农业推广体系,培训专业农业推广人力,办理农业经营、生活改善、资讯传播及农村发展之农业推广教育。
    政府应培育农村妇女发展多元能力,提升农村妇女参与农业经营与决策之机会及管道;鼓励高龄农民传承农业技能及参与社区活动,改善高龄农民生活品质及照护措施。”
  • 苏震清第三十六条:(农村整体规划)“中央主管机关依据农业用地资源与整体农村永续发展需要,应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与农村公共设施,制定包括交通、电信、公共卫生、教育与文化设施之农村永续发展政策。
    明定农村永续发展政策应包含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与包括交通、电信、公共卫生、教育文化设施等农村生活机能政策。”
    苏震清第三十七条:(改善农村生活机能)“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并顺应高龄社会之需求,政府应筹拨经费,推动农村社区生活照顾体系、送餐关怀体系,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医疗福利、休闲及文化设施,充实现代化之农村生活环境。”
  • 政院版第十五条:“政府应系统性培育专业农民,鼓励青年与农家后继者创新农业经营,并推动农业经营法人化及企业化。
    为增进农业发展多元能量,政府应确保农村妇女、原住民及新住民参与农业经营及决策之机会。
    政府应鼓励高龄农民传承农业技能及参与社区活动,改善高龄农民生活品质及相关福祉措施。”
    政院版第二十四条:“中央政府应考量农村土地在农业与其他方面之使用及调整,并应以计划推动农业发展及其他农村综合发展相关措施。
    为健全地区农业发展,营造景观优雅、富裕并适合居住之农村,政府应考量农村地区特性,推动农业产销基础设施、交通、资讯通信、卫生、教育、文化、休闲等生活环境改善,及其他提升福祉之必要措施。”
    政院版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公共安全,政府应加强集水区保育治理,提升坡地防灾监测及应变能力,发挥边际土地之防减灾功能。
    为减少灾害发生或防止灾害扩大,政府应强化农村社区及环境敏感地区自主防灾能力。”
    政院版第二十九条:“政府为深化全民对于农业及农村之理解与关心,并创造健康、优质之生活,应依据各地区产业、景观、生态、休闲及文化资产特性,促进都市与农村间之交流与相互支持及其他必要措施。”
  • 蔡培慧版第三十一条:“乡村之发展,具有主体性、自主性及独特性。
    乡村发展具有与都市发展同等之价值。
    政府应推动乡村永续发展,增进乡村地区面对环境及经济变迁之自主调适能力,提高生活品质并营造优质乡村环境,完善农业经营基础建设,促进在地经济,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维护生态环境及农耕地景之完整性。
    政府应强化以在地公民参与为核心之民主治理制度,完善乡村社区资讯流通管道与知识扩散机制,维护乡村之族群及文化多元性,促进乡村社会之包容及融合,提升乡村地区自主及自立之整体发展能力。”
    蔡培慧版第三十二条:“政府应依据国土计划之规划目标及农业发展需求,考量不同乡村地区之社会、族群、文化、经济、生态及自然环境条件,强化乡村空间之整合管理机制。”
    蔡培慧版第三十三条:“政府应积极确保乡村地区农地农用,落实农地分类分级管理之必要措施,禁止农地资源不当耗用;乡村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应考量乡村聚落及农业发展之空间完整性。”
    蔡培慧版第三十四条:“政府应完善乡村之交通、资讯流通、公共卫生、医疗、长期照顾、社会福利、教育文化、休闲游憩、政府服务、经济活动、生态环境等各项生活机能。
    乡村基础建设应配合当地农业发展条件,其相关办法,由各级主管机关定之。”
    蔡培慧版第三十五条:“政府应宽列预算,强化偏远或弱势乡村地区之振兴措施,发展在地经济,建全社会福利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机能,并得依地理特性、产业需求、社会及经济条件拟定专案计划,改善当地居民生活。”
    蔡培慧版第三十六条:“为提高社区之耐灾性,减少灾害发生或防止灾害扩大,政府应强化农村社区自主防灾能力,并发挥边际土地之生态及滞洪功能。
    政府应加强集水区保育治理及治山防洪,并提升坡地防灾监测及预报能力。
    政府基于防灾、保育之目的,限制森林采伐者,得与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协议以相当对价承购、承租或签订保育契约。”
    蔡培慧版第三十七条:“政府应坚持乡村空间之主体性,维护乡村地区农业生产及空间发展之独特性,并应推动乡村与都市间之交流合作及相互支持措施。”
    蔡培慧版第三十八条:“乡村地区发展休闲农业及观光活动应以农、林、渔、牧产业活动与地景、乡村景观及乡村文化为基础。
    前项休闲农业及观光活动之发展,应以协助农民创造农业加值经济活动、促进家庭农场经营多元化为目标,打造优质农业旅游环境,提升服务品质,开发具地区特色之农业旅游商品,并开拓国内外市场。”

农民社会福利与农民服务

王版的退休制度混淆保险、福利与扶助津贴的功能,应再三审酌。苏版则是以津贴行之。政院版则没有碰触到本问题。蔡版则回避了保险或年金的选择,直接以社会安全体系概括;但仍在农民服务上则有诸多着墨,包含青年农民、女性农民、农业教育、农业推广、农民团体、农民合作等。王版也提到农民组织,但并未能说明主观机关对于农民组织的指导权利义务。

就农民组织事项,宜在在农业基本法订定普遍规定,并修正既有法规与农民团体三法加以整合。在农民社会安全的部分,由于政府在老农津贴的财政负担距甚,退休保险规划刻不容缓。一来政府应逐步规划老农退休年金及释出土地租赁的津贴,合理的退休连结土地制度;二来是调整现行农业结构与收入状况。农业是长期受欺压的产业,那一个合理的农民退休保险不只是给养,更是交还这项职业的尊严给予农民。

  • 王惠美版第二十八条:“政府为照顾农民,得采行保险或福利措施,以保障农民之社会经济安全,增进农民福祉。”
    王惠美版第二十九条:“为辅导高龄农民离农并照顾其退休生活,政府应办理老农生活安养津贴,以落实照顾农民安养事宜。
    为协助农民子女之安心就学,政府应办理农民子女就学补助,及各项奖助学金奖励措施,减轻农民家庭生活负担。”
  • 苏震清第三十五条:(高龄农渔民离农津贴、农渔民子女奖助)“为高龄农民之离农退休,政府应办理农、渔民退休基本生活津贴,以落实照顾农、渔民安养事宜。为农、渔民子女之安心就学,政府应编列预算办理农渔民子女就学之奖助。”
  • 蔡培慧版第四十一条:“老年农民对农业及乡村发展之贡献及价值,应予肯认。
    政府应重视老年农民在农业发展中之角色,鼓励老年农民传承农业技艺、知识、经验及参与社区活动,改善老年农民生活品质及照护措施,营造友善老年农民居住之环境。”
    蔡培慧版第四十四:“政府对于农民健康、安居、融资、就学、就养及就医等事项,应给予保障及协助。
    政府应积极办理农民社会福利事项,规划建立乡村社会安全体系,并特别保障老年农民、妇女及身心障碍者之相关权益。
    政府对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或使用医疗及福利资源无力负担者,得予补助。”
  • 蔡培慧版本第五章农民共八条(省略)

另类农业与永续环境

王版提及永续农法的推动,苏版则关心生物多样性与有机农业的奖励、并维护传统农业知识、强调绿色补贴。蔡版除了有渔业、林业永续经营的准则外,更以非常大篇幅的着墨农业生态环境与食农文化的相关政策,包含基础调查、农法发展、生态评估与补偿、环境补贴、有机农法推动、坡地农业、防灾、食农文化推广等。

然而,仍然有悬而未解的问题二项:一为未来有机农业与永续农业的制度是采认证制度、履历制度亦或是消费者团结等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标准严格程度是否能接受环境背景值的污染?二为有机农业的大规模化与企业化问题,此状况可能排挤到小农转作有机或友善农法时的生存。

除此之外,基于蔡版的相关规定,农业部门配合乡村政策与环境补贴政策,可思考于生态敏感的农业地带,划设部分区域为“粗放农业区”,并对农民实施给付补偿与税务减免,或开放非政府组织或企业以符合耕种规范的前提下承租粗放农地,以维护与农地共生的浅山生物域的濒危物种。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仔细思考与大胆想像,相关政策如何对未来的农业型态产生革命性的变革?台湾的农业能不能在极端气候与能源供给吃紧的未来发展出适当的生产方式并提供国民足够的营养需求。

  • 王惠美版第十四条:“政府应规划实施符合国际规范之农业境内支持措施,以维护农民所得、确保粮食生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或奖励符合资源保育、环境友善之农业经营。”
    王惠美版第三十三条:“为维护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环境,政府应推动永续农法,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农地及农业用水之污染。”
  • 苏震清版第四十二条:(有机农业之推动)“为推动环境友善的农业,遵守自然环境循环永续利用,减少农药及肥料之使用,促进农业生物多样性环境,政府对有机农业之推动应予以奖励。”
    苏震清版第三十九条:(维护传统农业知识)“政府对农、渔村文物、传统农、渔操作方法与生态知识,应编列预算调查研究、维护、传承与创新。”
    苏震清第四十一条:(绿色补贴或对地补贴)“为推动环境友善之农业方案,政府应建立多功能评估机制,对有助于环境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育、缓和气候变迁及粮食安全耕作方式之土地面积,基于保障农民一定所得水准,政府应给予合理补助,并编列预算支应。”
  • 蔡培慧版第二十九条:“为恢复、维护和强化水域生态环境,政府应以维持生态环境衡平为原则,推动责任渔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为活动对水域生态资源造成之负面影响,落实永续渔业经营。
    政府应推动生态环境永续之养殖渔业发展,健全养殖渔业管理机制,辅导养殖渔业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及推广节水、节能措施。”
    蔡培慧版第三十条:“林业、特种林业、造林业及混农林业之经营应确保其生态环境价值,并恢复、维护和强化符合生态及保安需求之森林环境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及自然教育,提供休憩及环境教育场域。”
  • 蔡培慧版第六章(农业生态及环境)
    蔡培慧版第四十七条 :农业具有生态环境价值,为维持农业生态环境系统健全与稳定,确保农业生态环境功能,减缓气候变迁,政府应恢复、维护和强化农业生态环境。
    政府应发展农业生态环境科学,推动生物多样性调查及监测,建立基础生物数据库,建构资源保育与物种及基因保存机制,确保稳定、安全及永续之生态环境,维护各类型生态系与自然生态及物种资源之永续利用。
    政府应随时透过科学方法评估人为活动对环境之影响情形,其属正面影响者,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并强化之;其属负面影响者,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之;有负面影响之虞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之。”
    蔡培慧版第四十八条:“政府应以农业生态环境科学为基础,评估农法对生态环境之影响,并发展符合生态环境循环之农法及经营模式。
    政府应鼓励农民采用可再生自然资源、减少化学农药及肥料之使用等符合生态环境循环并促进生物多样性之农业耕作方法及经营模式。政府应重视以循环为原则之在地传统农法及经营模式,评估其生态环境功能及价值,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农民传承并维持该农业耕作方法及经营模式。
    政府应宽列预算对传统农、林、渔、牧操作工法、生态知识、器具等加以调查研究,并促进在地传统农业耕作方法及经营模式之维护及创新。”
    蔡培慧版第四十九条:“政府或私人于农地或乡村地区及周边一定范围内从事开发行为,并对农业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之虞或有影响农业生态环境功能者,应实施冲击减轻及生态补偿措施,使恢复、维持、强化农业生态环境功能。
    政府应透过科学方法,对有助于环境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育、缓和气候变迁及粮食安全等农业经营,建立其生态环境多功能评估机制,以利实行生态补偿措施。”
    蔡培慧版第五十条:“基于财产权保障及稳定农民所得水准,政府为恢复、维护、强化农业生态环境功能,而调整、限制、禁止农民从事农业活动,应给予合理补助。”
    蔡培慧版第五十一条:“为推动环境友善的农业,遵守自然环境循环永续利用,减少农药及肥料之使用,促进农业生物多样性环境,政府对有机农业之推动应予以奖励。”
    蔡培慧版第五十二条 :“山坡地之农业经营,应以国土保安、水土资源保育、生态环境保护为原则,并应透过科学方法进行环境影响研究及评估,辅导农民妥善管理及利用。”
    蔡培慧版第五十三条:“政府应以防灾及生态环境科学为基础,发展并鼓励有益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减轻极端气候灾害风险之农、林、渔、牧活动。”
  • 第七章(食农文化)
    蔡培慧版第五十四条:“政府应推广食农资讯、知识及多元饮食风貌,促进国民对食物生产方式与环境、加工制程、产销流通过程之了解,以丰富国民对饮食文化之知识;并应促进国民重视、实行、传承国内多元食农文化,使其成为国家主体文化之一环。
    政府应重视并保存具有地方特色之食农文化,并促进食品加工、销售、餐饮等相关产业使用本地农产品及发扬在地饮食文化。”
    蔡培慧版第五十五条:“政府应结合学校、幼儿园、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民间团体等单位拟定食农文化推行指标及方针,推广食农教育及食农文化。
    有膳食供应之学校、幼儿园及公部门单位供应膳食,其食材应使用中央农业主管机关认证之在地优良农业产品,并应以能发挥我国在地多元饮食文化之方式供应之。
    政府应鼓励学校、幼儿园办理农事体验学习活动,推展城乡交流,培育国民对食农文化之体认及乡土关怀。”

总结可改善方向

从上述各版本的农业基本法草案中,可以从接近欧洲农业政策学派的角度来提出法案可以增加的三个的改善方向,包含:整顿农地制度、整合多元支持方案、建立乡村政策架构。

强化农业结构调整弹性:农地制度整顿与农民退休给养的整合

面对台湾沿海养殖面临的地层下陷、农村田野遭遇保育利用、泛滥整治或公共建设征收等挑战,土地规划与权利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农业部门向退休离农的农民购买农地,再将受土地受到建设、保育、或洪水管理等有土地利用冲突之虞者,进行农地交换,并同时把握机会进行重划以完善农水路需求。

同时应进行农地利用程度的划定,包含严格的农地农用严禁设施、允许设施、允许农舍、粗放经营(兼作保育利用农地)、低利用(兼有滞洪行水功能)等类别,并依照类别进行不同程度的对地补贴请领。配合绿箱等补贴多功能性的价值,并有效管理台湾农地、杜绝土地价格投机。

并且在老农退休时,鼓励一子继承或租赁流动,强化专业农生产竞争力与规模。厘清家庭农、组织农、合作农、企业农各类型不同的工作型态,提供适当的职业保险与退休年金保险制度。

整合多元农产-收入支持方案检核

台湾的农业素来被批评为“稻米本位主义”,意即台湾的农业政策就是粮食政策,粮食政策就是稻米政策。面对自由贸易的粮食贸易压力与国人饮食习惯变迁,农委会一方面要继续推广米食文化相关工作,一方面也只能延续以往休耕相关给付,或是不违反国际规范的农业收益保险或收入支持等。

悲观地说,台湾已经弃守一大部分的稻米生产,这是身为相对后进的国家而言面临贸易压力的宿命。伴随而来的是跨国综合农粮企业挟带政治游说力,要求他国在农业产业链中各个面向的妥协,包含机具、种源与食品安全的牺牲等等。

除了政府的风险与冲击治理应该爬梳出更信服民众的架构外,也不妨思考各式收入支持方案来因应冲击。一方面应落实气候与水源预测,已达成生产规划的落实,避免农民收入过大波动。另一方面,也应在符合绿箱规范内的措施,进行多元的收入支持方案,并透过一个大方案架构来避免收入支持的政策叠床架屋。

举例而言,水资源调配经费、食农教育兼业、鼓励老农离农青农扩大生产、鼓励杂粮适地生产、补贴非惯行或农业生态系统、或加速推广混林/渔/畜农业增加小型家庭农的收入。如此一来能有效照顾到各类型的农林渔牧经营者,并力求避免收入支持重复请领或流入非实际耕种者,让有限的补贴资源得以最有效的运用。

建立乡村政策架构与主管机关

乡村政策不外乎维持乡村的各项功能,包含改善基础设施生活水准、稳定社会及传承文化、鼓励农业及非农业就业、维护生态与环境、廉价合理的均衡城乡交通。台湾虽然面积小、乡村与城市的距离不致于太远,却显然缺乏这样的政策架构。

虽然会增加了营建及都计单位的负担,但为了促进台湾农地农用及乡村生活品质的提升;在一个乡村政策的五个架构内提升生活品质,配合国土计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才能避免议员与地方民代长期绑架地方建设的抢孤游戏,有效整合乡村地区水源与土地资源。

这个乡村政策的架构可以由土地都计部门与农委会乡村部门合作,由各地方政府执行;以城乡发展地区为蛋黄、农业发展地区为蛋白,由两个部会一起合作乡村政策的经费与年度施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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