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农舍要点出炉,陈金德再开战!农舍配置“可拒绝中央指导”农委会:造成农民触法,地方政府负责
文/上下游记者赖郁薇、刘怡馨
中央、地方大斗法的宜兰农舍争议原暂落幕,今(23)再掀战火!面对中央农委会坚定表态“农舍必须临路临侧,农舍、农业设施须按照不同办法、分开审查。”宜兰代理县长陈金德今再于县务会议公布新版〈宜兰县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审查作业要点〉(以下简称“农舍要点”)表示,虽要点依照农委会行政指导,兴建农舍需临界临侧,但是“农民可以拒绝指导,选择最适配置。”
面对宜兰县府声称农舍临路临侧是大原则,却在新要点中暗留配置但书,农委会副主委陈吉仲表示“不能接受”,但现阶段仅能待地方程序走完,若有违背中央法规,才能再进一步处理。陈强调,若后续造成农民申请触法,地方政府要负责;而目前农委会仅能先再三呼吁各地方政府,“依照中央办法实行。”
陈金德再掀战火,宜兰县府:农民可拒绝农委会指导,寻求“适当配置”
宜兰农舍争议僵持多时,宜兰县府原承诺“完全接受中央意见,不会把农舍跟农业设施合订变一个审查办法,”也会在新要点公告前与农委会沟通;上述言论言犹在耳,而今宜兰代理县长陈金德却于县务会议公布新版农舍要点,又惹来农委会反弹。
究竟新版〈宜兰县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审查作业要点〉但书为何?又为何会引来农委会大呼“不能接受”?新要点第5条明订“农舍用地之配置应依循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来函附件之经营计划书格式指导申请人,以矩形配置于农地之地界线侧及紧接道路,或其他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之适当配置,且限配置于临路地界线起纵深百分之四十范围内。”
“农舍‘原则上’还是必须临路临侧,”宜兰县政府农业处处长游宪廷进一步解释,但考量地形特殊或是其他农业型态,只要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农舍可以选择“适当配置”。
宜兰县代理县长陈金德表示,但农委会的行政指导不是法规命令、函示或法令解释,“农民可以拒绝指导,选择最适配置。”而县府只是进一步规定必须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不影响农村发展”前提下,农舍必须配置于临路、纵深40%的范围内,确保农地不破碎化。
宜兰县政府进一步解释,以现行农舍临路临边、唯一配置的情况下,未必符合各种农林渔畜的生产样态,临路居住出入不便,影响生活机能,临边临路兴建房舍,会妨碍视线、影响交通安全,未来乡间农路拓宽时,临路临侧的农舍就面临拆除。
宜兰县政府再三强调,这次“宜兰县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审查作业要点”版本,是依循中央相关法令及农委会指导,“从头到尾都没有放宽的问题。”
农委会:若地方造成农民申请触法,地方政府要负责任
话虽如此,针对宜兰县府新版“宜兰县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审查作业要点”实质内容,中央似乎仍难全盘接受。农委会副主委陈吉仲肯定宜兰县府配合中央办法、执行农舍临路临侧;但针对新版作业要点中所提及的“临路地界线起纵深40%范围内、其他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的农舍配置办法但书,陈强调,“配置没有纵深40%这件事。”若地方政府想将农业设施夹带于农舍中,“农委会不能接受。”
“农舍一定是10%,写得很清楚;农业设施也一定是40%,这也很清楚。”陈吉仲再三强调,农舍、农业设施一定是“分开订”;农委会呼吁地方政府依照中央《农业用地农舍兴建办法》、《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制订地方作业要点,“要点内容不能违背中央办法。”
面对宜兰县府势在必行,由于地方作业要点不会送至农委会核备,中央现仍仅能表示,须待地方程序走完,若有违背,中央才能走进一步程序。但一旦地方作业要点走完地方程序,而有农民依地方作业程序申请,农委会该如何处理?陈吉仲表示,若后续造成农民申请触法,地方政府要负责;但现阶段,农委会仅能再三呼吁各地方政府,“依照中央办法实行。”
中央、地方不同调,宜兰县府坚持2月1日上路
眼见农委会态度坚定、再三表示“不能违背中央”,宜兰县府仍信誓旦旦,“宜兰县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审查作业要点”、“宜兰县农业用地申请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作业要点”于2月1日正式上路。游宪廷表示,目前这版本的农舍审查要点已与中央沟通过。
宜兰县府也制订违规农舍的裁处方式,宜兰县府今列出六种重大违规样态,包括违规使用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者、违法施工中(进行中)、无法兴建农舍用地,而以农业设施扩大违法兴建并从事营业行为者、供工厂使用者(依工厂管理辅导法于104年6月2日前申请临时登记者除外)、供餐厅、卖场、便利商店营业使用者、违法兴建建筑物投影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之违规案件,列为重大违规案件,由地政处及建设处依区域计划法及都市计划法裁罚。
县府表示,新建的农舍将采用新的要点,而既存农舍则将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全面清查,就宜兰县农业用地全面空拍,并依违规轻重程度及违规时间分类造册、分类处理。民国89年以前未作农业使用案件,由农业处录案列管;民国89年以后未作农业使用案件,则将以新作业要点辅导,限期改善;若逾期未改善,再依《区域计划法》及《都市计划法》裁罚。